個人資料保護法 個資法

隱私保護新憲章 個人資料保護法正式施行

2012-10-01
個資法施行後,將提供行政、民事以及刑事的救濟管道,對於各行各業、新聞媒體以及所有民眾如何蒐集、處理及利用個資將產生重大影響。
於2010年5月26日經總統公佈的「個人資料保護法」,超過2年仍未施行,被戲稱為「殭屍法案」。行政院會於今年8月30日通過個資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並函請立法院審議,其餘條文則預定於今年10月1日施行,個資隱私保護的新憲章終於正式登場。

個資隱私的法律保護

隱私(Privacy)包括身體、空間、通訊、資訊等私領域的範疇,個人資料即屬於資訊隱私(Information Privacy)的一種。

傳統意義的隱私權係指私領域消極地不受外界干擾(right to be let alone),例如今年9月間法國八卦雜誌刊登英國凱特王妃私人渡假的上空照,引發長期籠罩在黛妃巴黎之死陰霾下的英國皇室高度震怒,這是近來繼媒體刊登哈利王子裸照之後再次發生皇室成員的隱私權遭侵害的事件。

現代意義的隱私權則更包含了個人積極地對其私領域自主控制的權利,例如個資法中「告知後同意」(Informed Consent)的機制,也就是蒐集、處理及利用個資的基本原則乃是要經過「個人同意」。

而個人同意前,有必要知道蒐集個資的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為何蒐集以及將如何處理、利用該資料,才能做出有意義的決定。因此個人同意權的實踐,有賴於蒐集者充分的告知。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603號解釋即明揭:「維護人性尊嚴與尊重人格自由發展,乃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之核心價值。隱私權雖非憲法明文列舉之權利,惟基於人性尊嚴與個人主體性之維護及人格發展之完整,並為保障個人生活私密領域免於他人侵擾及個人資料之自主控制,隱私權乃為不可或缺之基本權利,而受憲法第22條所保障。

就個人自主控制個人資料之資訊隱私權而言,乃保障人民決定是否揭露其個人資料、及在何種範圍內、於何時、以何種方式、向何人揭露之決定權,並保障人民對其個人資料之使用有知悉與控制權及資料記載錯誤之更正權。」

這項說明確立了隱私權包括上開消極地免於受干擾與積極地自主控制的權利。為落實隱私保護,「個人資料保護法」於2010年5月26日經總統公佈,取代過去的「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可說是個資隱私保護的新憲章。

隱私保護與資訊公開的衝突

個人隱私與公眾事務之資訊公開經常處於衝突關係,美國知名的聯邦最高法院大法官Louis Brandeis雖曾專文闡述隱私權係指私領域不受外界干擾的權利(right to be let alone),卻也表示「陽光是最好的防腐劑,燈光是最好的警察」(Sunlight is said to be the best of disinfectants; electric light the most efficient policeman.),強調公眾事務資訊公開的重要性。

在前述英國凱特王妃上空照事件,英國皇室不惜與媒體業者對簿公堂以捍衛個人身體及空間的隱私,媒體業者則主張一般民眾對英國皇室公眾人物的隱私也有知的權利。

個資保護與公益目的於個案之中應如何拿捏,亦具有相當的不確定性。例如台北市林姓議員於去年底選舉期間爆料指稱兩名綠營的梁姓議員與鄭姓立委候選人,前往澳門接受賭場業者招待且受贈賭場籌碼,因而遭控妨害名譽。

林姓議員為證明其確有所本,於今年6月間召開記者會散發梁姓議員的入出境資料,又遭梁姓議員控告侵害隱私。台北地院先前雖判決林姓議員已盡合理查證義務且有相當理由確信爆料陳述為真,故其妨害名譽案勝訴而不必賠償,然而9月間則判決林姓議員就公佈梁姓議員的身分證、護照及入出境證號等個資部分,已超過公益目的之手段比例性而侵害隱私權,應賠償非財產上損害10萬元。

上開案件適用的法律係民法侵權行為的規定,如其發生在個資法施行之後,林姓議員尚可能被控違反個資法,惟其得引用個資法第19條與第20條規定,主張其蒐集與利用梁姓議員之個資係為增進公共利益,也就是民眾對政治人物知的權利。

不過,為達成公益目的而採取侵害個資的手段,亦應受到比例原則的限制,在該案中公佈梁姓議員的入出境「日期」資料的隱私,應已足以達成監督民意代表之公益目的,至於公佈個人身分證、護照及入出境證號等個資似無必要。


追蹤我們Featrue us

本站使用cookie及相關技術分析來改善使用者體驗。瞭解更多

我知道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