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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重懲違法踩紅線 美國亦對網路巨頭祭出反壟斷

跨國電商平台整頓風起? 阿里巴巴「二選一」挨罰

2021-05-19
在平台經濟的世界裡,供應商或是使用者常具有在數個平台「多棲」(multi-homing)的習性。以電子商務的平台經濟為例,供應商會想透過多個電商平台銷售商品,以觸及更多使用者,而使用者也會貨比三家以尋求價廉物美的最佳選擇。但如果平台業者要求供應商若要上架,只能「二選一」,不能到競爭對手的平台開店或促銷,會不會踩到司法紅線?

 

電子商務可說是平台經濟的一個縮影,在美國Amazon獨領風騷,在台灣則有PChome、Yahoo奇摩、momo、蝦皮等電商平台,推出B2C、C2C、B2B2C等多元營運模式,爭奪網路商機,也朝跨境電商發展。而在對岸,中國的電商產業已從野蠻生長到燦然大備,其中最有名的當屬阿里巴巴,其集團旗下的淘寶、天貓等電商平台銷售成績長紅,每年的雙十一購物嘉年華更是屢創高峰。

固然網路無國界,但在美中G2爭霸的主線趨勢下,雙方商業龍頭的市場競爭與國家管制,也可能會對其他國家的網民產生影響。Amazon已受到反壟斷的調查,而阿里巴巴集團於今年(2021)4月10日遭到中國主管當局重罰人民幣182.28億元,即是因為其在中國境內網路零售平台服務市場實施「二選一」的壟斷行為,也就是要求供應商選邊站,如果商品要透過阿里巴巴的平台銷售,就不能到其他競爭平台銷售。

平台多棲與二選一

在平台經濟的世界裡,供應商或是使用者常具有在數個平台「多棲」(Multi-homing)的習性。以電子商務的平台經濟為例,供應商會想透過多個電商平台銷售商品,以觸及更多使用者,而使用者也會登錄多個電商平台,貨比三家以尋求價廉物美的最佳選擇。但如果平台業者要求供應商若要上架,只能「二選一」,不能到競爭對手的平台開店或促銷,這樣一廂情願「有我就沒他」的要求會不會踩到司法紅線?

在阿里巴巴遭到重罰之前,中國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於徵求意見後在2021年2月7日制頒《關於平台經濟領域的反壟斷指南》。該指南根據中國《反壟斷法》所制定,係為了預防和制止平台經濟領域壟斷行為,保護市場公平競爭,促進平台經濟規範有序創新健康發展,維護消費者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值得注意的是,中國《反壟斷法》第17條第1款第4項規定「沒有正當理由,限定交易相對人只能與其進行交易」構成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這就是所謂「限定交易」,而上開反壟斷指南則指出:要求平台內經營者在競爭性平台間進行「二選一」亦屬限定交易。該限定可能通過書面協定的方式實現,也可能通過電話、口頭方式與交易相對人商定的方式實現,還可能通過平台規則、資料、演算法、技術等方面的實際設置限制或者障礙的方式實現。

濫用市場支配踩司法紅線

中國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簡稱市監局)認定:阿里巴巴經營包括淘寶、天貓等平台,在中國境內網路零售平台服務市場具有支配地位,惟自2015年以來,阿里巴巴為限制其他競爭性平台發展,維持、鞏固自身市場地位,濫用其在中國境內網路零售平台服務市場的支配地位,實施「二選一」行為,禁止平台內經營者在其他競爭性平台開店和參加其他競爭性平台促銷活動,排除及限制了相關市場競爭,因而違反中國《反壟斷法》第17條第1款第4項規定,構成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

經查,阿里巴巴根據銷售增長、商品能力、用戶運營、品牌力、服務能力、合規經營等因素將平台內經營者由高到低劃分為SSKA、SKA、KA、核腰、腰部、長尾、底部等七個層次,其中KA及以上經營者(統稱為核心商家)是網路零售平台的關鍵競爭力。為增強自身競爭力,削弱其他競爭性平台的市場力量,阿里巴巴對核心商家以書面協議或口頭提出禁止在其他競爭性平台開店以及參與促銷活動的要求。

此外,阿里巴巴還藉由人工檢查和網路技術手段監控等方式,監測平台內經營者在其他競爭性平台開店或者參加促銷活動情況,並憑藉市場力量、平台規則和資料、演算法等技術手段,對不執行阿里巴巴相關要求的平台內經營者實施處罰,包括減少促銷活動資源支持、取消參加促銷活動資格、搜索降權、取消在平台上的其他重大權益等,強大的威懾效果也讓更多平台內經營者不得不執行阿里巴巴提出的「二選一」要求。

因此,中國市監局對阿里巴巴處以其2019年度中國境內銷售額4%的罰款,計人民幣182.28億元,並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且應按時提交改正違法行為情況的報告,還須依中國市監局依法製作《行政指導書》的要求,從嚴格落實平台企業主體責任、加強內控合規管理、保護消費者權益等方面進行全面整改,依法合規經營。

平台經濟的合規整頓

阿里巴巴被處罰後隨即公告表示:「誠懇接受,堅決服從」。而包括百度、字節跳動、拚多多等網路平台業者也向社會公開「依法合規經營承諾書」。看來中國平台經濟由野蠻生長、列強割據後,正邁入合規整頓期。

值得注意的是,同為G2強權的美國也有強化反壟斷法的趨勢,不僅司法部與聯邦貿易委員會對Google、Apple、Facebook、Amazon等科技巨頭積極進行反壟斷調查,國會也醞釀對反壟斷法進行重大的修改,而美國總統拜登更提名傾向加強反壟斷管制的哥倫比亞大學法學教授Tim Wu與Lina Khan擔任政府要職。

特別一提的是Lina Khan教授的扛鼎成名之作《Amazon's  Antitrust Paradox》,即是她在學生時代對於Amazon壟斷管制的研究。該論文指出美國反壟斷法受到芝加哥學派的影響,以消費者福利是否受到不利影響為檢驗標準,而該標準常以消費者價格作為評估競爭的主要指標,導致對於掠奪性低價與企業垂直整合等競爭手段放寬壟斷管制。而Amazon即使面對虧損還是將投資用於低價競爭與多角化經營,看來讓消費者得利,卻使其取得並涉嫌濫用市場地位而危害市場競爭。Lina Khan教授提示對於網路平台霸權可採取兩種管制模式:一是改革反壟斷法制以強化市場競爭,二是容認網路平台霸權但須像公用事業一樣納入管制。展望未來,平台經濟勢必受到某程度的規整,G2與全球網民、企業及各國政府均應持續注意。

<本文作者:陳佑寰目前為執業律師。國立台灣大學法學碩士,美國賓夕法尼亞大學法學碩士。專攻領域為智慧財產權法、高科技產業議題及資訊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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