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照 居家醫療 O2O 資訊系統

資訊科技實現偏鄉溫馨接送 跨領域法規限制仍待解決

長照派車服務迎數位轉型 系統滿足需求卻恐違法

2022-08-24
「長期照顧十年計畫2.0」在106年1月上路,為增加長照服務供給量能,自107年起,實施長期照顧服務給付與支付新制,搭配長照服務單位特約制度,鼓勵更多長照服務單位投入。但在討論資訊系統或ICT技術研發、商業模式、消費者行為分析之外,仍有法令遵循之議題。

隨著高齡化社會的來臨,各項長期照顧(以下簡稱長照)議題廣受矚目,政府也積極推出相關政策。如行政院前已於民國(以下同)105年9月通過「長期照顧十年計畫2.0」,並在106年1月上路。其中,為增加長照服務供給量能,自107年起,實施長期照顧服務給付與支付新制,搭配長照服務單位特約制度,鼓勵更多長照服務單位投入。

此外,考量城鄉差異與實際需求,中央部會也與地方政府合作,由各地方政府因地制宜布建社區整體照顧服務體系,並持續推動預防與延緩失能照顧、強化失智症照顧量能,整合居家醫療等服務,廣泛照顧不同長照需求的民眾。目前各地方政府提供復康或溫馨巴士,即為一例。許多業者也意識到此一市場,以運輸為例,陸續推出相關服務,如配合政策之公車式小黃,或屬社會企業之小驢行。

長照之運輸服務多與資訊系統結合

由於運輸等長照服務,因其服務地區多為偏鄉,考量地域或對象之年紀等因素,十分重視資訊系統之規劃與設計,以利使用。以小驢行為例,其即強調屬線上到線下(O2O)之共享媒合系統。

透過該公司研發之技術,可以提供不同服務資源之整合,讓原本的單一運輸工具,進入跨運輸車輛(復康巴士、計程車、租賃車、巴士、偏鄉白牌車等等)、跨車隊(如個人司機、小型車行與合作社、大型車隊、政府復康車隊經營者)及跨區域(各縣市自營區域或全台灣聯營區域)、跨服務(如身心障礙者愛心接送、銀髮年長者到府接送、偏鄉居民外出移動、偏鄉物流服務等等)之整合,透過該系統可進行多元服務聯合派遣。 在透過虛實整合之資訊系統提供運輸服務的同時,企業或組織除考量車輛、場站、市場或成本因素,還包含諸如路線規劃、資訊系統服務量能、使用者之前後台相關設計或預期收支等。更重要的是,尚有法令遵循議題不可忽視。以對公眾提供運輸服務為例,在我國係為汽車運輸業之範圍,主管機關交通部訂有相關規範。

落實相關服務不可忽視法令遵循議題

落實相關服務不可忽視法令遵循議題,以下從公共運輸相關、長照服務相關來加以探討。

公共運輸相關:合法但可能不符需求

此類服務涉及之公共運輸,係仰賴交通運輸工具協助運送不特定對象;依公路法第2條定義,汽車運輸業指以汽車或電車經營客、貨運輸而受報酬之事業。且依公路法第34條規定,係採分業管理、分類營運。交通部依公路法授權訂定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汽車運輸業審核細則等法令,據以管理。

依現行法令,汽車運輸業須經交通部許可,非經許可不得載客營運。然依110年10月監察院調查報告(110交調0021)略以:「交通部公路總局積極補助各地方政府辦理幸福巴士與幸福小黃等需求反應式公共運輸服務,改善偏鄉民行不便問題,惟部分路線營運規劃未符偏鄉民眾需求……」可知,汽車運輸業不只營業額、車輛、停車場,另包含路線在內,都在許可審議之範圍內(如汽車運輸業審核細則第4條)。

因此,當審議路線與實際需求不同時,再怎麼強調反應式公共運輸服務,暫不論實際營運意願或獲利考量,倘維持現行分類管理時,實務上可能遭遇情形或問題包含:如屬公路運輸業,由於路線須先審議,可能因無法隨時調整路線而欠缺彈性,造成使用率低落;或透過幸福小黃,仍須取得計程車客運業資格,無法由自用車或其他車輛取代。基此,要求提供載客服務之業者須符合汽車運輸業之定義時,恐無法符合偏遠地區之需求。

長照服務相關:符合需求但可能不合法

在長照領域內,由地方政府提供復康與溫馨巴士,此為符合偏鄉民眾對公共運輸需求解決方式之一。但如未取得許可,此類不符汽車運輸業定義卻行汽車運輸業之實的現象,可能有違法之虞。交通部也已意識到此一議題,109年其運輸研究所之「解決偏遠地區公路運輸可行策略探討」內也建議,參考日本道路運送法規定,在一定情況下可由自用車輛提供收費載客服務……。惟須修正公路法相關規定,需要較長時間。

而目前交通部係以修正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作為解決方式。在109年修法後,已放寬市區汽車客運業經營資格,增訂縣(市)政府得視實際需要規劃特殊服務方式、收費基準及應遵守事項,經公告無業者有意願時,得輔導當地社會團體或個人成立市區汽車客運業等。

然而,復康巴士之法源係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與其授權之「身心障礙者個人照顧服務辦法」(主管機關為衛福部),限有身心障礙者證明文件始可搭配,非屬不特定對象,且非以營利為目的。對照公共運輸之定義,或可排除復康巴士之情形,但如不限定搭乘對象之公車式小黃或幸福小黃,仍在適用範圍。爰觀諸公路法之定義,對於國內仍以汽車經營客、貨運輸而受報酬之事業及其管理(含法令、機制,主管機關為交通部),故宜通盤檢視,並重視跨部會溝通,以徹底解決可能之爭議。

結語

俗話說的好,「殺頭生意有人做,賠錢生意沒人做。」在長照風潮下,相關服務倘能受市場青睞,或有未來發展之可能,企業或組織無不積極投入,深怕錯失商機。但在討論資訊系統或ICT技術研發、商業模式、消費者行為分析之外,仍有法令遵循之議題。

以本文提及之汽車運輸業為例,屬經許可始能經營之事業,且違反者恐遭處高額罰款,如公路法第77條第2項規定,未依本法申請核准,而經營汽車或電車運輸業者,得依其違反情節輕重,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2,500萬元以下罰鍰,並勒令其歇業……。為此,值得有興趣者先行了解與掌握相關法令,以避免不必要之風險。

<本文作者:陳宏志目前服務於資策會,專注於資料治理議題,如資安、個資政策或法令及管理實務,並協助零售、物流、智慧財產權等規劃區塊鏈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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