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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大合規措施防制洗錢 金融科技興利更防弊

2019-02-26
洗錢常透過金融機構進行,以人頭帳戶、虛假資料、免稅天堂的境外公司、層層架構的公司股權、複雜的金流與交易等手法,來藏錢、轉錢及隱匿最終受益人的身份,震驚世界的「巴拿馬文件」即活生生地揭露冰山一角。洗錢防制作業不僅要監測、分析、還要依法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而金管會對洗錢防制也是列入內控內稽是否完善確實的監理重點。

洗錢防制是近年來在金融業與資訊業相當熱門的課題。對於金融業來說,洗錢防制處理不好,會受到主管機關的處罰,兆豐銀行紐約分行因洗錢防制疏失遭美國紐約州金融服務署(DFS)重罰1.8億美元可為殷鑑。對資訊業來說,協助金融業處理危機反倒成為商機,因為洗錢防制就是在處理金流由黑漂白層層分流又匯集的問題,而要有效管控金流,則有賴對資訊流的分析掌握,以及完善的風險控管,與此相關的金融科技(FinTech)即受到相當重視。

金融業與資訊業合作反洗錢

金融業者這幾年非常注重洗錢防制,除了兆豐案的影響外,台灣於2018年為因應年底亞太防制洗錢組織(APG)來台評鑑,金融業者投入大量勞力時間費用進行洗錢防制作業。據報導,第一銀行近年來積極擴編人力與預算費用,反洗錢人力編制由2016年的60位左右,於2018年擴編到3百多位,教育訓練費用的預算則從2百萬擴增到2億元。此外,還需支出相關之資訊系統建置與人員薪資等費用。金融機構為強化洗錢防制,致力於壯大內部人員陣容,許多行員紛紛報考取得國際反洗錢師(CAMS)的資格,也會尋求外部專業顧問及科技廠商的協助。

值得注意的是在金融科技的浪潮上,法遵科技(Regulation Technology,RegTech)與監管科技(Supervisory Technology,SupTech)亦順勢而興起。許多高科技大廠與新創公司紛紛投入洗錢防制相關的金融科技,提供給金融機構來優化法遵措施,以機器輔助甚至取代人力,可降低成本並增進實效。例如系統服務大廠敦陽科技與美國AI新創公司Synergies合作,推出AI結合洗錢防制的解決方案,據稱可望替業者省下60%的法遵人力且年省上億元的成本。

洗錢防制的法術與技術

洗錢主要是指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洗錢之前必先有特定犯罪,才會有犯罪所得需要漂白。早期對於洗錢的先行為犯罪類型主要鎖定毒品交易,後來則擴大到走私、搶劫、經濟犯罪、貪汙等重大犯罪。資訊業者投入洗錢防制相關的金融科技,不管是協助金融機構遵循法律(RegTech),或是幫助執法單位進行監管(SupTech),都需要了解相關的法令政策,才能Code the Law,讓演算法能確實反映及執行法條的文義與立法目的。

亞太防制洗錢組織(APG)於1997年成立,台灣為創始會員,於1996年即制定亞洲第一部洗錢防制的專法。台灣於2001年接受APG會員相互評鑑表現良好,但在2007年起的第二輪評鑑則被列為一般追蹤名單,嗣後還因追蹤結果不佳,落入加強追蹤名單。為洗刷前恥及避免被國際社會列為洗錢高風險國家而影響跨境金融活動,台灣對於2018年第三度接受APG的同儕評鑑,可說是政府與民間全體總動員,不僅修正洗錢防制法、公司法及通過資恐防制法,以完善洗錢防制相關之法制環境,也力求各機構貫徹執法的效率,不能流於形式。

洗錢常透過金融機構進行,以人頭帳戶、虛假資料、免稅天堂的境外公司、層層架構的公司股權、複雜的金流與交易等手法,來藏錢、轉錢及隱匿最終受益人的身分,震驚世界的「巴拿馬文件」即活生生地揭露冰山一角。洗錢防制要做到依風險基礎方法對客戶檢核、評估風險、偵測可疑交易及報告等,流程非常繁瑣。依洗錢防制法規定,金融業構及被指定業者應採取以下措施:

1.依洗錢與資恐風險及業務規模,建立洗錢防制內部控制與稽核制度。

2.進行確認客戶身分程序,並留存其確認客戶身分程序所得資料;其確認客戶身分程序應以風險為基礎,並應包括實質受益人之審查。

3.對現任或曾任國內外政府或國際組織重要政治性職務之客戶或受益人與其家庭成員及有密切關係之人,應以風險為基礎,執行加強客戶審查程序。

4.因執行業務而辦理國內外交易,應留存必要交易紀錄。

5.對於達一定金額(即新台幣50萬元)以上之通貨交易,應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

6.對疑似犯洗錢罪之交易,應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

由上可知,相關機構單位執行洗錢防制作業不僅要監測、分析,還要依法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而金管會對洗錢防制也是列入內控內稽是否完善確實的監理重點。這些針對金流的監控作業都涉及資訊流的分析掌握,有賴RegTech與SupTech的協助,這些都屬於金融科技的一環,主要是以防弊為導向,此與一般談論之金融科技以興利為目標有所不同,但金融活動的效益與安全其實同等重要,不能偏廢!

洗錢防制的案例教材

近幾年有金融機構因洗錢防制疏失遭到金管會裁罰,諸如:第一銀行曾對大額通貨交易與疑似洗錢交易未依洗錢防制法規定申報而遭處罰;台銀人壽保險公司曾因承保人壽保險契約尚未將受益人納為執行強化確認客戶身分措施之考量因素、對於客戶之審查有未訂定高風險客戶身分定期審查之完成期限等疏失而遭處罰。

當金融機構怕被受罰而築起洗錢防制之高牆時,洗錢活動可能就會轉向非傳統之金流渠道,例如以P2P模式進行國際匯款的「櫻桃支付」(CherryPay),它曾被譽為台灣之光,卻遭檢調偵辦涉及地下匯兌、洗錢的疑慮而暫停營運。

洗錢防制受到政府高度重視,此從金融機構與被指定業者,及渠等之負責人、董事、經理人及職員等依洗錢防制法為申報者,免除其業務上應保守秘密之義務,且亦排除個資法的適用,可見一斑。此外,最近通過的「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乃關於金融科技創新實驗監理沙盒的立法,創新業者雖得以豁免特定法律責任,但該法明定洗錢防制法、資恐防制法及相關法規命令或行政規則不得排除,亦可見洗錢防制之優先性。

<本文作者:陳佑寰,目前為執業律師。國立台灣大學法學碩士,美國賓夕法尼亞大學法學碩士。專攻領域為智慧財產權法、高科技產業議題及資訊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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