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宇宙

虛擬世界無國家主權 法律議題連基礎都尚無共識

制定元宇宙資料治理規範 第一關恐是管轄權歸屬

2022-09-29
在元宇宙內,重視資料互通、互補,與現實世界結合,且得以進行互動或甚至產生經濟行為,也因此虛擬世界之行為將與現實生活相同,須面對規管等議題。但在討論規範或管制之前,須先理解虛、實世界間有無不同之處。

近年來,無論是號稱充滿商機之元宇宙(Metaverse)或是企業社會責任重視之ESG(環境、社會、治理),皆涉及資料經濟之實現,且存有資料治理的議題。以元宇宙為例,早在1992年美國科幻小說Snow Crash內,已經提出類似概念。原本係指透過數位分身(Digital Avatar/Twin)在虛擬世界內進行宛如真實世界之社交互動,甚至產生交易行為或其他經濟活動。之後,隨著科技日新月異,如區塊鏈或虛擬實境(VR)、擴增實境(AR)技術,甚至結合人工智慧或大數據分析,讓原屬虛幻飄渺的小說情節得以逐漸在現實生活中出現。

2018年紅極一時之電影「一級玩家(Ready Player One)」,被稱為元宇宙世界的可能事例。電影中的人物因逃避現實生活,而遁入遊戲世界中,但最後取得該遊戲之經營權後,卻希望讓眾人能多點時間回到現實生活裡。此一虛實不斷交錯的場景,能實踐之關鍵即在於資料治理的徹底貫徹。關於資料治理可以討論的面向很多,本文將以可能情境及其所涉法律議題為先。

元宇宙風潮起未來發展或商機無限

國內外的市場調查機構或公司,對元宇宙或相關應用接下來的預測,大多呈現其能引導巨大商機、並給予高度正面評價。例如,美國方舟投資(ARK Invest)公司對該市場之預測,迄自2021年至2025年間,此一虛擬世界的收入將以每年17%的速度增長,自約1,800億美元之規模增加到3,900億美元左右。

而元宇宙會搭配之VR或AR技術,根據TrendForce公司估算,2021年全球相關應用之市場規模為21.6億美元,至2025年將達83.1億美元。更遑論,元宇宙潛在龐大商機已吸引微軟、臉書(已改名Meta)、NVIDIA等知名企業或科技公司競相投資。

由於在元宇宙內,為落實虛實交錯或資料整合,首重跨空間串聯互通。因無論使用何種技術,都是為了讓所有資料能互通有無,而非如現代之處理方式,僅由每個虛擬空間獨立運作。在Metaverse之可能應用情境中,不同虛擬空間的資料,不僅要具備「可串連」或「可交換運用」之特質,更重要的是,還必須能與現實世界結合,以落實大家對元宇宙之想像:一個逼真且(虛實)彼此「互通」與「互補(虛擬世界非僅是真實世界的附屬)」的情境。

為了落實此一情境,在VR或AR技術領域內,要符合Metaverse之應用,必須能提供符合全沉浸、社交性、即時性等特徵之產品或服務。而AI或大數據分析,要能提供混合在真實與虛擬世界之運算技術或空間,其中不僅是3D模擬與引擎技術,尚包括整合各種資訊與經驗,來強化虛擬世界之基礎環境。至於區塊鏈可作為底層環境之支援,提供去中心服務與架構設計,整合分散式帳本與邊緣運算等技術,以利低延遲與高計算效能服務。

基礎環境具備後討論法律議題之前提應為管轄權

因在元宇宙內,重視資料互通、互補,與現實世界結合,且得以進行互動或甚至產生經濟行為。也因此,虛擬世界之行為將與現實生活相同,須面對規管等議題。但在討論規範或管制之前,須先理解虛、實世界間有無不同之處。以最核心的管轄權為例,在現實生活中,管轄權伴隨著國家之概念,必須有領土、政府、人民及主權。

特別是「主權」,早在16世紀法國政治哲學家布丹就將主權定義為「絕對與永恆的權力」,且主權是國家的最大特徵,國家只靠主權就可以決定其於國際社會的作為,同時也可以決定如何對待其領土內的人民。而所謂「如何對待人民」這類問題,完全是一國的內政問題,政府擁有完全的管轄權,不須遵循任何國際標準,也不必理會任何外在的審查、干預或是批判。

時至今日,國家主權與管轄權的概念已日益成熟,世界上所有政府都認為發展自己的國家利益是屬於國內管轄權的問題,必須排除外界的干預。但此一概念換置於虛擬世界內,即面臨重大之挑戰。因為虛實整合後,管轄權的客體為數位分身,不僅如何定性所屬「領土或政府」之概念,且其行為究竟是與本人責任相同?或是應另為評價?

虛擬世界仍應受規管, 可透過軟法凝聚共識

有社會就有法律,以現實各國的管轄權為區分,在國內社會有政府組織與權責,包括立法、行政、司法機構,各自行使其功能。而國際社會亦由國家作為主體所組成,雖不如各國管轄權範圍內所建立的政府組織與規範架構,但也並非處於無法律的狀態。

如我們耳熟能詳的國際法規範,除了以締約國為規範對象的條約、協定及習慣法之外,一般國家間的互動關係,也依循著某些合理的標準進行。這些標準雖非立法權所產生的實定法,也不限於條約與國際習慣法,而是包含一些具有規範意義、但尚未實證化的應然法,也就是所謂的軟法(Soft Law)。

雖然在國際現實上,軟法屬於不具有法律效力的非法律文件,但依學者鄧衍森之研究,軟法係指:「國家間對於特定事物與問題的處理已形成具有相當程度共識之規範設定與認識,在形式上不是條約的文件,而且也尚未發展成國際習慣法,但是在國際社會卻能產生一定的規範作用,國家之間也經常仰賴或是依據這些不具有拘束力的標準、原則與準則等,作為說明、詮釋國際法規範與條約規範意義的證據與論理基礎的文件」。

承此,邇來在討論虛擬世界內之規範或管制時,如同國際法之效力仰賴參與者對規範作用有所共識,在元宇宙內,不管是對於規範之訂定,或對於行為之評價,恐非先聚焦數位分身之定位或技術運用之討論,而應先釐清虛實世界之競合或其規範權力之來源,例如關鍵之管轄權。相信有此一基礎環境或共識,其後才有辦法繼續討論衍生之資料治理(包含但不限於資料歸屬,及蒐集、處理、利用或其他行為)或相關議題。

<本文作者:陳宏志現於資策會服務,目前專注在資料治理議題,如資安、個資政策或法令及管理實務,並協助零售、物流、智慧財產權領域,規劃區塊鏈或相關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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