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中心化網路 軸輻式架構 虛擬貨幣 雲端 平台經濟

強勢中心主宰平台經濟 非共謀聯合行為亦違公平交易

電商平台體現軸輻式架構 樞紐業者須防涉嫌壟斷

2023-01-31
網路架構可簡單區分為中心型與去中心型兩種,中心型的網路架構可能有多種模式,「軸輻式架構」即為其中之一。軸輻式架構可在網路設計及商業模式上呈現多元的應用,而平台經濟也可說是採取軸輻式架構,惟平台業者應避免濫用樞紐地位不當限制市場競爭。

網路架構可簡單區分為中心型與去中心型兩種。去中心型固然是未來發展的趨勢,但中心型仍為現今主流。平台經濟(如Uber)的網路架構就是中心型,以平台為中心,連接供需的多方。虛擬貨幣雖標榜去中心化,但弔詭的是其交易所(如FTX)卻是中心型的設計。中心型的網路架構可能有多種模式,「軸輻式架構」即為其中之一,在現實生活中可看到多元應用,也可能引發限制競爭的疑慮。

軸輻式架構的多元應用

軸輻式(Hub and Spoke)是由中心樞紐向數個外部節點輻射連結的架構,類似一個輪子,輪子中心的軸承就是樞紐(Hub),其與外部節點以輻輳(Spoke)連結。軸輻式架構出現在許多領域,例如企業集團的母公司與各個分公司、子公司,又如商品經銷體系下的總經銷商與分銷商,以及主從式架構的網路設計。微軟的Azure雲端虛擬服務平台也是採用軸輻式架構,由樞紐的母雲連結各分支子雲,進行資料與資安的布建與管理。

2022年卡達世界盃的比賽用球標榜具有人工智慧,能協助VAR裁判確認是否越位、越線、碰觸,其球體內部即是採用軸輻式架構,以數個分支架連接球皮的中心樞紐裝載有感測器晶片,每秒會發送500次數據給VAR裁判室,可精準檢測球點。如果1986年的世界盃也採用這個技術,則馬拉度納的「上帝之手」進球就會被宣告沒收。在足球場上的對陣也常見以腳法靈活的中場球員為發動樞紐來組織團隊進攻,又或是社交平台上KOL、網紅、直播主的人際網路,都可說是一種軸輻式架構。

軸輻式架構最著名的應用是在運輸產業,例如飛機或貨船航線系統的設計會以主要幾個大城市或大港口為樞紐,各樞紐輻射連結其他分支點,航線的安排則以樞紐對樞紐為主,再透過樞紐轉運到各分支點,以此架構來處理人流與物流的運輸。關於流量的控管,在電力產業對電流以及資通產業對資訊流,也同樣可看到軸輻式架構的應用。

與軸輻式架構相對的是點對點(Point to Point)的去中心型架構,雖然點對點架構具有直接快速的優勢,但也有高成本的缺點。軸輻式架構可選出適當的樞紐作為連結各分支點的中心,並充實完善各樞紐的設備與管理,發揮規模經濟的效果,但其缺點則是可能會增加時間成本與效率不彰。此外,必要的樞紐設施若因故癱瘓或遭受攻擊,則會產生瓶頸阻塞或是其他大規模的不利影響,因此對於樞紐(Hub)提升管理效能與安全維護,就成為重要課題。

平台經濟的軸輻式架構

平台經濟也可說是採取軸輻式架構,平台業者如Uber、Airbnb、Foodpanda、Amazon、Apple、臉書等經營位居樞紐的平台,該平台的業務可能是叫車、訂房、訂餐、商品買賣、應用軟體交易,或是促進人與人的連結等,由該平台連結眾多的供給方以及廣大的需求方。

當平台價值隨著用戶增多而增長時,就具備所謂的「網路效應」(Network Effect)。網路效應包括「單邊網路效應」與「雙邊網路效應」的概念,前者是指當某一邊市場群體的用戶規模成長時,將影響同一邊群體內的其他用戶所得到的效益,例如臉書上加入的朋友越多,朋友們就能獲取更多社交訊息,將吸引更多人加入臉書;後者是指當某一邊市場群體的用戶規模成長時,將影響另外一邊群體使用該平台所得到的效益,以餐飲外送平台如Foodpanda、Ubereats為例,當較多餐廳加入平台,將吸引較多消費者加入,反之亦然,而形成具有飛輪效應的正向循環。

軸輻式共謀與聯合行為

18世紀的英國經濟學家亞當·斯密在《國富論》一書中固然主張市場是由看不見的一隻手所引導,但也提到同業老闆之間很少會聚會,他們聚會目的不是密謀要對抗公眾,就是打算抬高商品價格。實然,競爭者之間共謀抬價就是典型的聯合行為(又稱:卡特爾),尚有賴政府用看得見的另一隻手來整頓市場交易秩序。公平交易法之立法目的即在於確保市場競爭的自由與公平,其規範面向除針對產業結構的水平面競爭關係(如聯合行為)之外,亦及於垂直面的上下游關係(如限制轉售價格)。

所謂聯合行為是指具競爭關係之同一產銷階段事業的合意共謀,屬於水平面的限制競爭。但若是水平面的競爭者之間並沒有合意共謀,而是以第三方為樞紐(Hub)透過垂直面的安排而使得水平面的競爭者(Spoke)呈現一致性的行為,仍可能構成限制競爭。例如上游業者限制各個下游經銷商轉售商品的價格,使得下游經銷商無法視其個別情況以低價銷售爭取客戶,則涉嫌違反公平交易法關於限制轉售價格的規定。此外,由於下游經銷商的售價趨於一致,即使欠缺合意共謀的直接證據,但若有相當的間接事證,仍可能在個案上推定有聯合行為的存在。

在平台經濟的場景,也有維護市場競爭秩序的必要。從軸輻式架構來解析平台經濟可見新型態的限制競爭手段。例如位於樞紐(Hub)的平台業者對於合作商家(Spoke)的定價做出限制,要求必須依循特定公式,甚至採用相同的訂價演算法,還能運用人工智慧來偵測、監督及執行使得合作商家彼此之間難以進行價格競爭,或是使得同時在其他平台多棲(Multi-homing)的合作商家必須提供最惠商家待遇,導致價格趨於一致,衍生跨平台限制競爭的疑慮。而若是位於樞紐的平台業者達到獨占地位,則不能任意對他人拒絕交易或有其他限制競爭的行為,否則可能構成濫用獨占地位。

值得一提的是,中國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於2021年公布關於平台經濟領域的反壟斷指南第8條,已將「軸輻協議」納入壟斷協議的範疇,並指出應考量具有競爭關係的平台內經營者之間是否利用技術手段、平台規則、資料和演算法等方式,達成、實施壟斷協議,排除、限制相關市場競爭。

綜上所述,軸輻式架構可在網路設計及商業模式上呈現多元的應用,而平台經濟也可說是採取軸輻式架構,惟平台業者應避免濫用樞紐地位不當限制市場競爭。

<本文作者:陳佑寰目前為執業律師。國立台灣大學法學碩士,美國賓夕法尼亞大學法學碩士。專攻領域為智慧財產權法、高科技產業議題及資訊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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