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戴爾標錯價案的後續發展 談網路交易的遊戲規則
誰是「呆鵝」? 網路商務標錯價的法律解析

2010-08-05
“蘋果執行長賈伯斯於今年7月16日才為iPhone 4天線問題舉行記者會,自承「We are not perfect」。一周後蘋果網站就傳出標錯價格,Mac Mini主機配備8G記憶體,竟比配備4G記憶體便宜新台幣1.5萬元。蘋果要不要認賠?也許該先問一下戴爾,到底是賣家還是消費者該當「呆鵝」?”
經濟部於今年(2010年)6月21日公告自明年1月1日起,「零售業等網路交易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正式生效,就網路交易最受矚目的爭議:「標價錯誤」和「超量下單」,均明訂遊戲規則。  

蘋果執行長賈伯斯於今年7月16日才為iPhone 4天線問題舉行記者會,自承「We are not perfect」。一周後蘋果網站就傳出標錯價格,Mac Mini主機配備8G記憶體,竟比配備4G記憶體便宜新台幣1.5萬元。蘋果要不要認賠?也許該先問一下戴爾,到底是賣家還是消費者該當「呆鵝」?  

去年六、七月間,知名國際電腦大廠戴爾(Dell)於其經營網站上發生兩起標價錯誤事件,湧入超過10萬筆的訂單,引起喧然大波。消費者認為戴爾於網站上標價展售商品時即屬要約,而當消費者下單時,雙方即成立有效的契約關係,因此戴爾應依約出貨。戴爾則主張消費者的訂單才是要約,戴爾對訂單是否接受有最後的決定權。由於消費者不滿戴爾以折價券方式處理標錯價案,乃紛紛向戴爾提起民事訴訟求償,戴爾於大多數案件均獲得一審勝訴判決,但今年6月間在一件由31位原告集體向台南地方法院提出的民事訴訟案慘遭敗訴。  

戴爾標錯價案的 事實概要  

戴爾標錯價案第一次是發生在去年6月25日深夜,戴爾台灣官方網站(www.dell.com.tw)顯示數款液晶螢幕提供線上折扣新台幣(下同)7,000元,導致19吋液晶螢幕賣500元,20吋液晶螢幕賣999元。第二次則發生在7月5日凌晨,原價6萬9百元的「Latitude E4300」筆記型電腦,經過自選配備(選擇更換外殼顏色)後,價格降至1萬8千5百元。  

戴爾兩次錯標事件經PCGamma、Mobile01、PTT等網站披露後,網友旋即透過各種網路傳播工具如plurk、twitter、MSN、BBS等,爭相走告並下單搶購,短短8、9個小時內,戴爾購物網站皆湧入超過10萬筆的訂單。如戴爾認賠而依錯標價格出貨,預估將蒙受高達數十億元的損失。針對第1次錯標事件,戴爾於7月2日宣布補償方案為給予訂戶1,000元至3,000元不等的折價券。就第2次錯標事件,則於7月6日宣布提供2萬元的折價券。  

戴爾在網路交易上建立了兩道保護防線:首先在網友「完成訂單前」,要求網友同意「契約於Dell接受客戶訂單後始為成立」的定型化契約約款(即由契約之一造當事人預先擬定之契約條款以與不特定多數人簽定),再於網友「完成訂單後」,寄發電子郵件予網友告知:「本郵件僅表示 Dell 已收到您的訂單,但並不表示 Dell 已接受您的訂單⋯Dell 確認收到您的付款後,就會立即處理您的訂單,並透過傳真、電子郵件或電話通知您,確定 Dell 已經接受並著手處理您的訂單」。至於該雙防線是否有效,端視實務上法院對其法律評價為何而定。 戴爾勝訴的主要理由  

戴爾於大多數案件均獲得一審勝訴判決,審理的法院包括台北、台中、彰化、台南、高雄等,可說是全國總動員。最值得注意的是今年1月14日由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林呈樵法官作成的98年北消簡字第17號判決,林法官於判決書最後特別以「附記事項」的方式寫了幾點意見,其中還說到其忝為網路「鄉民」,於戴爾發生系爭標價錯誤事件斯時,亦親身參與其在PTT 、Mobile01等BBS 社群及網路論壇所引發之盛況,並親眼見諸多網友於網路上藉此標價錯誤瘋狂下訂之「戰況回報」。判官也是鄉民,增添不少本案的戲劇性。 戴爾勝訴的主要理由為:戴爾於網站上標價展售商品的行為並非要約,而是「要約之引誘」,也就是引誘消費者為買賣之要約(即下訂單),然因戴爾並未對其表示同意,則契約不成立而無須履行契約。  

法院特別從利益衡量及風險分配的觀點分析:網路上由出賣人衡量自身有無履約之能力及風險,始決定是否為承諾之風險規避性質,於交易中甚為常見,且消費者因此所承擔之風險,亦僅為所欲締結之契約未能成立、所欲訂購之商品無法購買而已,尚難認違反平等互惠原則。且網路交易上之出賣人,並不需要備有存貨,甚至可以於接單後再轉交實際擁有存貨之其他業者或製造商出貨,因此出賣人多僅係提供該等商品圖片供消費者參考,似難認有受該等商品圖片展示行為之拘束,而企圖與「所有」看見該圖片而欲訂購產品之消費者成立契約之意思。  

至於消費者已先提供信用卡資訊,乃為求網路交易之順利進行、避免網路隱匿性所生履約困擾,出賣人因而要求消費者於訂購商品同時提供真實性較高,且具有履約保證功能之信用卡資訊,以作為規避風險之方式,尚難謂不合理。(更多精采文章詳見網管人第5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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