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isinformation Fake News 人工智慧 假新聞 假消息 AI

網路新聞造假泛濫成災 治理原則應採多元管治

2018-11-19
假新聞(Fake News)其實是假消息(Disinformation)的一種類型,主要是指網路上流傳出來的假消息且其形式編排讓人感覺像是一則新聞,亦有傳統新聞媒體未經查證而採用網路假消息變成假新聞。現在更進化到用AI來製造放送假新聞與假消息並增加點閱率。
假新聞泛濫成災,已引起各界高度重視。除了政治、社會類的假新聞,工商類的假新聞也屢見不顯。例如今年(2018)8月3日傳出台積電廠房機台大當機,疑似遭到駭客以病毒攻擊的假新聞甚囂塵上,所幸台積電迅速在公開資訊觀測站發布重大訊息澄清,表示此事件係新機台在安裝軟體過程中發生操作失誤所致,更由總裁魏哲家在證交所舉行記者會對此事件做更詳細及完備的說明,可作為企業闢謠的案例教材。又如今年10月初美國《彭博商業週刊》指稱中國滲透伺服器供應鏈植入惡意晶片駭入蘋果、亞馬遜及美國政府內網,這則報導遭美國科技巨擘鄭重否認,其是否為假新聞有待釐清,但更凸顯假新聞猶如病毒般具有高度感染力,被指涉者固應緊急自清,但為避免謠言擴散,仍須做好假新聞之管制!

網路上的人為災害

今年夏天台灣與日本都飽受天災之苦,也領教假新聞的人為災害。蔡英文總統搭雲豹裝甲車勘查水災引發批評之聲,更有人在臉書粉絲專頁「正宗!鬼島狂新聞」散布某雲豹駕駛指稱蔡總統勘災時陪同的裝甲兵被要求「荷槍實彈」,嗣後被警方查緝到該則假新聞的始作俑者。此外,有媒體引述中國網站訊息指出日本關西機場因燕子颱風重創而關閉,中國優先派巴士前往機場營救受困的中國旅客,該報導事後被查出是假新聞,卻已牽連到一位外交官之死。值得一提的是,我國由媒體觀察基金會與優質新聞發展協會合作成立的臺灣事實查核中心已於今年7月正式運作,並對關西機場救援巴士事件提出事實查核報告。

假新聞(Fake News)其實是假消息(Disinformation)的一種類型,因為新聞也算是消息的一種,再穿上新聞的外衣,則更能取信於人。假新聞主要是指網路上流傳出來的假消息且其形式編排讓人感覺像是一則新聞,亦有傳統新聞媒體未經查證而採用網路假消息變成假新聞。現在更進化到用AI來製造放送假新聞與假消息並增加點閱率。

不論是假新聞與假消息,其背後都有其散布謠言藉此操縱民意走向的真企圖,必須避免:「假到真時,假亦真」的荒謬亂象。中國雖然被指控是假新聞與假消息的主要來源,但中國本身也相當重視闢謠機制,例如由中國中央主導及官媒新華網承辦的「中國互聯網聯合闢謠平台」已於今年8月29日正式上線,該平台還設有闢謠APP、官方微信公眾號、官方微博帳號等管道,以有效打擊網路謠言,可為借鏡。

網際網路治理原則

近來有立委倡議透過修改「社會秩序維護法」、「國家安全法」來管制假新聞、假消息等亂象,但因其引起箝制言論自由與新聞自由的疑慮,引起社會極大反彈。現今假新聞的亂源主要來自網路,這與社群媒體成為新聞來源以及網友提供新聞素材的趨勢有關。許多網路平台已建有自律規範與社群守則以規範會員言論,也與第三方機構合作健全事實查證機制。而透過大數據、AI分析及演算法設計亦有助於過濾及指出假新聞與假消息。

值得注意的是,NCC所主導經行政院送立法院審議的「數位通訊傳播法草案」之總說明,乃肯認應採取「網際網路治理」(Internet Governance)的原則,亦即以多方利害關係人參與進行相互溝通與協調,尋求符合多數利益並尊重少數的治理模式。詳言之,鑑於網際網路的無國界特性,世界主要國家均已體認不宜以公權力的行政管制手段,直接介入網際網路的運作及管理。聯合國資訊社會高峰會即揭櫫對於網際網路演進與使用所需之原則、規範、規則及決定程序,應由政府、民間及社群共同參與其制定,此即為國際上普遍使用的「網際網路治理」內涵,強調多方利害關係人的多元、自由及平等,以自律為主的自我約束機制。

基於「網際網路治理」原則,「數位通訊傳播法草案」以基本法的性質針對網際網路提供一低度規範與治理模式,在法律定性上為民事責任。再者,在數位時代下必須仰賴健全的數位基礎環境,並確保消費者權益及明示服務提供者責任,以奠定數位經濟發展之基礎,因此在立法政策上,同時考量「維持數位基礎網路合理使用」、「建立安心可信賴數位網路環境」、「保障數位消費者權益」及「服務提供者責任與自律」四個面向,以建構發展數位經濟的良好環境。

由上開立法理念可見,政府將調整過往親力親為的角色,避免直接以行政管制手段介入管理,改以擔保國家的角色出發,採取促進民間自律及公私協力的方式作為治理手段,並引入公民參與機制,以保障諸如個人資訊隱私、通訊秘密、智慧財產、資料安全、消費者保護等各項個人及社會法益,並確保數位通訊傳播服務的普及與近用,以維護弱勢族群的數位機會。

就網路內容所涉侵權行為而言,「數位通訊傳播法草案」規定平台責任限制機制。平台業者接獲權利人對其使用者涉有侵權行為之通知後,並不負判斷侵權與否之責任,僅須確認通知之存在,即得移除或阻絕他人接取,此即通知/取下之免責機制。另一方面,涉及侵權之使用者亦得檢具文件通知平台業者回復其原來之內容資訊,平業業者應立即轉知原通知權利人,該權利人於通知後則應提出本案訴訟,若怠於提起訴訟或遭駁回,平台業者即應回復系爭內容。平台使用者亦應本於誠信原則主張其權利,如有不實通知致他人受有損害,即應負賠償責任。假新聞假消息事件如涉及侵權行為即可採上述機制處理,但若無具體的侵權受害人,則尚有賴平台業者自律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共同合作來有效管理。歐盟執委會於今年委由獨立的高階專家小組(HLEG)就假新聞假消息議題提出的建議報告亦主張應採取多方利益關係者參與合作的機制來解決問題,應注意多元管制的網管趨勢。

<本文作者:陳佑寰,目前為執業律師。國立台灣大學法學碩士,美國賓夕法尼亞大學法學碩士。專攻領域為智慧財產權法、高科技產業議題及資訊法等。>


追蹤我們Featrue us

本站使用cookie及相關技術分析來改善使用者體驗。瞭解更多

我知道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