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lockchain Bitcoin FinTech 分散式帳本 阿里巴巴 數位貨幣 物聯網 比特幣 區塊鏈

用區塊鏈驗證資產權利 金融創新更能杜絕不法

2018-07-24
比特幣是數位貨幣的一種,其底層技術為區塊鏈,具有去中心化點對點的結構,採分散式帳本記帳及加密演算驗證的機制。區塊鏈技術可多元應用,除數位貨幣之外,亦得應用於物聯網、建構資產權利及智能合約等。阿里巴巴的創辦人馬雲則認為區塊鏈不是泡沫,但比特幣可能是泡沫,可見區塊鏈的技術應用值得關注,不能因噎廢食。
比特幣(Bitcoin)與區塊鏈(Blockchain)在FinTech浪潮上跳躍前進。相對於比特幣存有正反雙方激烈的爭論,區塊鏈則獲得較為正面的肯定。我國中央銀行雖表示比特幣並非貨幣並提醒應注意風險承擔的問題,惟亦研究評估利用區塊鏈發行法定數位貨幣的可行性;阿里巴巴的創辦人馬雲則認為區塊鏈不是泡沫,但比特幣可能是泡沫,可見區塊鏈的技術應用值得關注,不能因噎廢食。

比特幣是數位貨幣的一種,其底層技術為區塊鏈,具有去中心化點對點的結構,採分散式帳本記帳及加密演算驗證的機制。區塊鏈技術可多元應用,除數位貨幣之外,亦得應用於物聯網、建構資產權利及智能合約等。從好的方面來看,這類的研發創新可翻轉產業,前景無可限量,也成為行銷用語。近年來的許多學術研究、政府計畫、商業應用、公司投資、人才履歷等常見比特幣或區塊鏈的關鍵字,可說是科技流行瘋,容易引起注目而成為投資標的。然而詐騙集團也可能會打著比特幣或區塊鏈的招牌而掛羊頭賣狗肉,施展吸金大法,民眾跟風趕流行亦不可不慎。

我國政府於今年6月提出「金融發展行動方案」,分為「銀行業」、「證券期貨業」、「保險業」及「金融科技」等四大面向,期能將台灣打造為一個具前瞻性及國際競爭力之金融市場,其中「金融科技」面向包括:1.推動創新實驗機制,發展台灣金融科技創新基地;2.設置金融科技創新園區,培育創新創業;3.擴大金融科技展,爭取國際商機。比特幣也是一種金融創新,雖存有正反爭議,但更應重視其底層技術區塊鏈的應用,方能促使金融科技創新朝正向發展!

比特幣的光與影

2008年一個化名叫中本聰的神秘人物提出比特幣的概念,讓線上支付擺脫銀行、信用卡公司及其他金融機構的介入,採取去中心化的分散式結構而具有如現金一樣的匿名性與便利性,又能有效認證交易且避免遭不當篡改。比特幣的概念藉由區塊鏈技術而獲得實踐:比特幣交易被記錄於分散的帳本上,讓群眾一起驗證,節點上的電腦運用密碼學及大量運算驗證交易的有效性而取得工作量證明,此即礦工挖礦驗證比交易並可獲得比特幣作為獎勵。比特幣交易會形成區塊,全部區塊會鏈結在一起而形成區塊鏈,構成交易的完整歷史紀錄。

比特幣解決人與人之間不信任的問題,可說是一種金融創新,但水能載舟亦能覆舟,比特幣在實務上可能遭有心人士作為詐騙工具,例如以投資購買已發行的比特幣為由,詐騙別人的金錢;有以發行比特幣或是新型的虛擬貨幣為名進行ICO,可能是自創新品名,或是攀附比特幣名聲,卻詐騙投資人以大規模吸金;另有詐騙別人的比特幣者,犯罪手法不斷翻新,卻可能劣幣逐良幣。

中央銀行與金管會曾共同發布新聞稿表示:「比特幣並非貨幣,接受者務請注意風險承擔問題」。關於「比特幣並非貨幣」,其理由為:

1. 比特幣非為社會大眾普遍接受之交易媒介,且其價值不穩定,難以具有記帳單位及價值儲存之功能,不具真正通貨的特性;

2. 比特幣非由任何國家貨幣當局所發行,不具法償效力,亦無發行準備及兌償保證,持有者須承擔可能無法兌償或流通之風險;

3. 依據中央銀行法規定,央行發行之貨幣為國幣,對於國內之一切支付,方具有法償效力。

我國主管機關將比特幣認定為屬高度投機之數位「虛擬商品」,且缺乏專屬法規之交易保障機制,具有價格波動、駭客竊取、病毒攻擊,以及淪為販毒、洗錢、走私等非法交易工具等風險。比特幣交易如有法律糾紛,恐只能適用一般民刑法及消費者保護法等規定,如要適用管制更嚴格的金融消費者保護法、銀行法及證券交易法等,則有所疑義,有賴研議適當的法令管制。

區塊鏈應用於資產權利之建構

比特幣的發展具有一定爭議,但其底層技術的區塊鏈,則可多元應用,其中包括資產權利之建構。區塊鏈所採分散式架構下的技術驗證模式,更能夠確保資產權利證明之真正,有效杜絕偽造違法情事,有別於過往的中央集權模式係由特定單位登錄為準(如不動產係由地政事務所發給地籍謄本,股權則看公司保有的股東名簿),但在實務運作上,卻常發生詐偽情事,例如:

1. 有佯稱代表房屋賣方者將下載的電子謄本篡改內容以取信買屋或租屋民眾,而騙取買賣價金或租金。

2. 家族企業的負責人為控制經營權,偽以股份買賣或贈與等事由,擅自將股東名簿中之A股東更改為甲股東。

3. 公司負責人之關係人虛設境外公司帳戶,將公司資金偽以支付貨款名義並製作轉帳傳票轉匯至該境外帳戶。

4. 銀行行員利用客戶到行簽署許多文件時,夾帶一張匯款單,巧妙地取得客戶的簽名或蓋章,進而匯出大筆款項至其他帳戶。

5. 銀行理專利用客戶不會看或看不懂對帳單,私下就客戶投資標的設計虛假的財務報表,讓客戶以為其投資獲利而繼續投資。

6. 有心人士巧妙偽造被繼承人遺囑,以冒簽或是假傳聖旨代筆方式為之。

如果比特幣的交易可透過區塊鏈技術而加以有效驗證其真實性並避免遭篡改,則關於房屋產權、公司股權、商業交易、銀行匯款、理財規劃及遺囑製作等,也可運用區塊鏈技術而發揮相同功效,從而讓科技改善民眾生活與保障財產權,值得探索研究。「立法院推動區塊鏈連線暨產業自律組織」已於今年5月成立,期待政府正推動的「金融發展行動方案」亦能將區塊鏈技術納入發展重點並給予相當資源,以促進區塊鏈多元應用如百花齊放!區塊鏈發展其實是一種典範轉移,當程式成為法律(Code is law),或許更可能有效杜絕詐欺不法情事的發生。

<本文作者:陳佑寰,目前為執業律師。國立台灣大學法學碩士,美國賓夕法尼亞大學法學碩士。專攻領域為智慧財產權法、高科技產業議題及資訊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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