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科技 科技監管 人工智慧 區塊鏈

科技創新強化獨大優勢 適當監管避免危及公眾權益

網路巨頭成數位世界隱憂 各國立法保障公平秩序

2022-07-28
有鑑於網路科技巨擘(Big Tech)在市場上的行為影響深遠,部分議題與企業策略存有爭議,各國主管機關已規劃將執法作為法制化,或衍生新興策進舉措,像是發展科技執法或監管方式,特別是在金融科技或其他數位相關領域,以為配套。

隨著數位經濟時代的來臨,網路科技與相關應用不僅影響人們生活,也已成為全球經濟發展之關鍵。其中,網路科技巨擘如GAFAM(Google, Apple, Facebook, Amazon, Microsoft)、BATH(百度、阿里、騰訊、華為)等,更在全球積極開拓市場,並大大影響各國產業與社會。

這些巨擘除讓既有市場結構變化與產生競爭外,還帶來諸多限制競爭及不公平競爭的疑慮,同時也伴隨出現諸多數位科技,例如AI、區塊鏈等,形成新興的商業模式,相關變化或發展優缺點皆有。

為能因應此一趨勢,且有鑑於網路科技巨擘在市場上的行為,影響深遠。部分議題與企業策略存有爭議,各國主管機關已規劃將執法作為法制化,或衍生新興策進舉措,像是發展科技執法或監管方式,特別是在金融科技或其他數位相關領域,以為配套。

美國近三年關注數位 市場之競爭情形

各國面對數位經濟時代之挑戰,以美國為例,近三年(2020至2022年)來,美國政府關注於就數位市場競爭情形進行調查,並採取相關因應。此係源於眾議院司法委員會(House Judiciary Committee)於2019年6月,宣布對數位市場競爭情形進行調查。並由該委員會轄下之反壟斷、商事及行政法小組(Subcommittee on Antitrust, Commercial and Administrative Law)主導,該小組將辦理一系列的公聽會,以了解美國政府各部門對數位市場崛起之因應等內容。

在2020年10月,眾議院司法委員會進一步發布「數位市場下之競爭調查(Investigation of Competition in Digital Markets)」報告,指出Facebook(現為Meta)、Google、Amazon及Apple等四家大型科技公司可能涉及之限制競爭行為,並提出建議之改革措施。

該報告同時探討現行法律及執法程度,是否仍足以處理數位市場具競爭優勢事業憑藉其所擁有之市場力所為之各項商業策略與手段而衍生之疑慮,爰提出三大改革方向,包含:「促進數位市場公平競爭」、「強化與結合及壟斷相關之法律規範」、「恢復反托斯法強而有力的監督與執法功能」。

2021年4月,時任聯邦貿易委員會(FTC)委員之一的Christine S. Wilson,在一場關於數位市場的活動中,提到現代經濟下的美國反托拉斯法,仍然扮演重要的角色,並非無法提供強而有力的監督與執法功能,以呼應眾議院報告之結果與建議。 Christine以科技巨擘為標的,對於評論者從「消費者權益之標準」、「反托拉斯法議題的政治化」、「訂定競爭相關規則」等三個面向之攻擊,主張網路科技巨擘有其存在價值,美國反托拉斯法仍可協助維持市場秩序。

在2021年7月,拜登總統簽署一項行政命令(Executive Order on Promoting Competition in the American Economy),目的在促進美國經濟發展,其中包括呼籲反壟斷執法機構,如司法部(DOJ)與聯邦貿易委員會應落實執行反托拉斯相關法令,以避免違法併購情形日益增多。

面對數位市場內的併購情形,並呼應上開行政命令,聯邦貿易委員會與司法部於2022年1月針對違法併購行為展開一項聯合公開調查,主因係於2020至2021年結合案申請數量明顯增加,且有許多證據證明跨經濟市場之競爭顯現集中化之趨勢,致市場競爭弱化。

此外,2022年該項聯合調查也對公眾徵求意見,了解現代經濟下之發展與併購,及對於影響競爭判斷之證據等是否需要調整,如結合審查的目的與範圍、構成反托拉斯之情形、市場與占有率定義,以及數位市場之獨特特徵等。由此可知,美國對數位市場之各項關切仍在進行中。

中國大陸亦重視數位監管與科技管制

不僅美國,中國大陸也是係全球主要國家及國際組織關注之網路科技巨擘的發源地。就在各國關注於網路科技巨擘對於市場競爭影響時,中國大陸競爭主管機關也同樣投入不少關注。

如其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簡稱市場監管總局)於2021年8月草擬《禁止網路不正當競爭行為規定》,並對外徵求意見至同年9月15日止。該草案除對網路不正當競爭行為予以定義,如致混淆誤認、虛假交易,並鼓勵一般組織或人民可對涉嫌網路不正當競爭行為進行舉報外,也要求平臺經營者應保留相關資訊至少3年,以利後續如發生事件之調查等。

為配合十四五政策,市場監管總局進一步於2022年3月發布「十四五市場監管科技發展規劃」。特別在市場綜合監管技術上,也將持續投入反壟斷與反不正當競爭監管技術研究、網路交易監管技術研究等發展。

以反壟斷與反不正當競爭監管技術研究為例,其目的是「研究互聯網平臺壟斷與不正當競爭行為智慧監測與取證固證,互聯網平臺經營者資料、演算法壟斷及不正當競爭之監測、風險識別與預警,數位經濟壟斷與不正當競爭甄別、演算法監測等關鍵技術,提升精準監管水準」。承前,相關舉措或可看出中國大陸持續強化數位經濟時代下之監管,特別是將採用科技管制之方式。

結語

為了妥善處理網路巨擘可能的影響,對應如併購、新興科技,及其衍生之市場狀態與法制政策需求,各國主管機關已不斷調整執法手段與相關規範。不僅前述美國與中國大陸之作為,我國公平交易委員會於2022年2月也提出對外徵求意見之「數位經濟與競爭政策白皮書(初稿)」,內容已列出數位經濟主要關注之四大面向,包含:平臺中介、數據競爭、跨領域與市場集中;並將近年來就數位經濟尤其重要國內外執法累積之重點議題,包括市場界定與市場力衡量、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結合、演算法與聯合行為與網路不實廣告之各項議題予以羅列。綜前所述,數位經濟時代內,網路巨擘之因應或相關作為實值持續關注。

<本文作者:陳宏志目前服務於資策會,專注於資料治理議題,如資安、個資政策或法令及管理實務,並協助零售、物流、智慧財產權等規劃區塊鏈應用。>


追蹤我們Featrue us

本站使用cookie及相關技術分析來改善使用者體驗。瞭解更多

我知道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