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台經濟 數位轉型 外送平台 公平交易法 foodpanda 美團

跨邊網路效應帶動業者野蠻生長 居中獨大仍需適當管理

外送業蓬勃受惠數位經濟 平台競爭亂象有法可制

2021-11-25
平台業者連結多方主體,降低搜尋、配對、交易、金流及物流等成本,兼具技術與制度設計之創新,推動經濟體系的典範轉移。然而有平台業者向商家收取佣金抽成之外亦會限制其定價,甚至要求「二選一」的獨家交易,不當損害商家與消費者的利益或是妨礙其他平台業者的競爭,涉嫌違反公平交易法。

 

隨著數位網路科技的發展以及商業模式的進化,新興的平台經濟正在浪頭上翻滾,對於傳統的鏈型經濟造成衝擊。餐飲外送平台如foodpanda及UberEats的車流在大街小巷四通八達,將餐廳美食送到宅在家的民眾可為例證,其技術內涵即包括大數據分析及基於位置資訊(如3公里範圍)媒合供需的能力。

平台業者連結多方主體,降低搜尋、配對、交易、金流及物流等成本,兼具技術與制度設計之創新,推動經濟體系的典範轉移。然而有平台業者向商家收取佣金抽成之外亦會限制其定價,甚至要求「二選一」(有我就沒有他)的獨家交易,倘若約定不平等的條款或採取不合理的措施,而不當損害商家與消費者的利益或是妨礙其他平台業者的競爭,則涉嫌違反公平交易法(或反壟斷法)。台灣與中國最近兩起關於foodpanda與美團外送平台的案例值得關注。

foodpanda遭台灣公平會處罰

公平會於2021年9月23日做成處分書(案號:公處字第110066號),就富胖達公司(即foodpanda)因限制合作餐廳於平台刊登價格必須與實際「店內價」一致,及限制合作餐廳不得拒絕「顧客自取」訂單,為以不正當限制交易相對人之事業活動為條件,而與其交易之行為,且有限制競爭之虞,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0條第5款之規定,除命其停止該違法行為,並處200萬元罰鍰。

關於foodpanda平台限制合作餐廳於該平台刊登價格必須與實際「店內價」一致部分:公平會指出,餐飲業者銷售餐點給內用、外帶的顧客,及透過外送平台訂餐的消費者時,不同管道的成本均不相同。餐飲業者原本應可將不同銷售管道的成本反映在價格上,消費者也可以依需選擇最合適的購買管道。然而foodpanda限制合作餐廳在平台刊登之價格必須與餐廳「店內價」相同,使得餐廳無法將不同的銷售管道的成本差異反映在售價上,形同內用顧客必須與外送平台訂餐顧客共同分攤平台的抽成,foodpanda則無須擔心若調升抽成比例會使顧客轉向內用,故較有誘因及能力調升抽成比例。

此外,由於餐廳「店內價」通常為各種銷售管道中的地板價(Price Floor),因此foodpanda要求餐廳在該平台刊登價格必須與「店內價」相同之舉,間接確保餐廳在其他外送平台上刊登的價格,不會低於在foodpanda平台刊登的價格,產生「跨平台價格等同協議」的效果,間接削弱其他外送平台與其競爭的能力。

關於foodpanda平台限制合作餐廳不得拒絕「顧客自取」訂單部分:公平會表示,由於透過「顧客自取」訂餐之消費者,大多屬於餐廳原本的顧客,若餐廳必須無條件接受,不僅未拓展市場或開發新顧客,甚至面臨必須與平台上的自己競爭,當原有的內用及外帶顧客流失至外送平台,餐廳還須額外支付佣金抽成。foodpanda進一步再將收取自餐廳之佣金抽成補貼消費者(例如「自取79折」),更促使顧客利用foodpanda「顧客自取」方式訂餐,使foodpanda能獲取更多佣金抽成,並享有更大定價能力,從而產生限制競爭效果。

美團遭中國市場監管總局處罰

美團是中國最大的網路餐飲外賣平台。中國市場監管總局於2021年10月8日做成處分書(案號:國市監處罰[2021]74號),就美團公司濫用在中國境內網路餐飲外賣平台服務市場的支配地位,實施「二選一」壟斷行為,構成反壟斷法第17條第1款第4項的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乃依法責令美團停止違法行為,全額退還獨家合作保證金,並處以人民幣34.42億元的罰款。

按中國反壟斷法第17條第1款第4項規定「沒有正當理由,限定交易相對人只能與其進行交易」構成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此即所謂「限定交易」。而《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關於平台經濟領域的反壟斷指南》指出:要求平台內經營者在競爭性平台間進行「二選一」亦屬限定交易。該限定可能通過書面協定的方式實現,也可能透過電話、口頭方式與交易相對人商定的方式實現,還可能透過平台規則、資料、演算法、技術等方面的實際設置限制或者障礙的方式實現。

中國市場監管總局指出,美團以實施差別費率(亦即對非獨家合作經營者設置了普遍高於獨家合作經營者5%至7%左右的佣金費率)、拖延商家上線等方式,促使平台內商家與其簽訂獨家合作協定,並透過收取獨家合作保證金和資料、演算法等技術手段,採取多種懲罰性措施,保障「二選一」行為實施,排除、限制相關市場競爭,妨礙市場資源要素自由流動,削弱平台創新動力和發展活力,損害平台內商家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例如為有效保障「二選一」之實施,美團開發了大數據監測及分析系統,具體功能包括:自動監測平台內經營者上線其他競爭性平台情況;對上線其他競爭性平台的平台內經營者自動實施搜索降權或取消優惠活動等處罰等。此外,為約束平台內經營者嚴格履行獨家合作協定,在簽訂獨家協定時,美團通常要求平台內經營者繳納數百到數千元不等的保證金,並規定如商家違反協議約定,美團有權扣除保證金。

中國市場監管總局除了對美團祭出行政處分之外,另向美團發出《行政指導書》,要求其圍繞完善平台佣金收費機制和演算法規則、維護平台內中小餐飲商家合法利益、加強外送員合法權益保護等進行全面整改,並連續3年向市場監管總局提交自查合規報告。

跨邊網路效應

在上述兩案的處分書都有提到「跨邊網路效應」(或稱「間接網路效應」)的概念,也就是平台對其中一端使用者的價值,會隨著另一端使用者數量而增加,並形成正向回饋的效果。以餐飲外送平台為例,當較多餐廳加入平台,將吸引較多消費者加入,反之亦然,而形成良性循環。然而若放任平台野蠻生長,則可能會造成平台獨大,而損及商家、消費者及平台競爭者的權益,產生外部不經濟甚至惡性循環,故法律實有必要適時介入,以維持市場競爭秩序的正常發展。

<本文作者:陳佑寰目前為執業律師。國立台灣大學法學碩士,美國賓夕法尼亞大學法學碩士。專攻領域為智慧財產權法、高科技產業議題及資訊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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