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oogle Dell 網路交易 法規 契約 交易 商務

網路交易契約的控制權爭議

2011-11-04
數位雲端平台是未來商業發展的主流,所有交易的元素都會發生在雲端。事實上,網路交易的客體已從實體商品演進到數位化商品(例如應用軟體App),履約方式則從實體交付進化到數位傳輸。關於網路交易契約的成立與解除,賣方一方面會希望對於契約的成立有最後決定權,以防止標價錯誤或因存貨不足而無法出貨的風險;另一方面則希望限制買方解約退貨的權利,避免買方事後反悔或已享用完畢卻任意解約。簡言之,賣方希望掌握契約成立與解除的控制權,以控制交易風險。
前年6、7月間Dell於其網站上發生兩起Notebook標價錯誤事件,湧入超過10萬筆的訂單卻拒絕承認,引起社會軒然大波,台北市政府即以Dell違反消保法而課處100萬元罰鍰。

台北市政府保護消費者的決心與行動並非僅在Dell這單一個案,今年6月27日更以Google在Android Market銷售的App只提供15分鐘的退購期間,不符合我國消保法7日退購的規定而開罰100萬元。Google則停止在台灣地區銷售Android Market付費之APP,並依法提出行政救濟。

在這兩個案例之中,台北市政府都化身為消費者的守護神,以行政力量先後單挑國外科技大廠。100萬元對大公司而言也許算是小錢,但對於網路交易模式卻影響深遠。保護消費者固然重要,但企業經營合理利益的確保亦值得重視,因為網路交易市場也是由供需雙方所形成的,過度保護需求方而增加供給方的成本與風險,可能導致供給不足致供需失衡,反之亦然。在勞資關係是如此,在消費關係也有同樣的現象。

Apple選擇民不與官鬥

相對於Dell與Google的據理力爭,Apple則選擇民不與官鬥,而儘速提供解決方案,這也反映出不同企業危機處理的態度。

Apple的台灣線上教育商店(Education Apple Store)網站去年將原價近3.5萬的Mac Mini自訂規格升級記憶體容量後,反而錯標價格為1萬9,900元,引發網友群起搶購。在台北市政府施壓後,Apple最後承諾如果符合學生和教師資格,同意以錯標價格出貨一台。

而今年6月間台北市政府要求Apple的App Store建立符合我國消保法7日的退購機制,Apple也從善如流。雖於9月間一度發生7日退購條款遭移除,但經台北市政府要求後,Apple儘速回復原先條款即:「您得自產品收受之日起7日內,取消對產品之購買。在您通知iTunes您已刪除產品所有備份之前提下,iTunes將會退還您已支付之價款。自您取消購買時起,您不再被授權繼續使用該產品。此項權利不可拋棄。」

網路交易契約的成立與解除

上述案例都牽涉到網路交易,分別與契約的成立與解除有關。從賣方立場來看,在設計網路交易模式時,一方面希望賣方對於契約的成立有最後決定權,以防止標價錯誤或因存貨不足而無法出貨的風險,另一方面則希望限制買方解約退貨的權利,避免買方事後反悔或已享用完畢卻任意解約。簡言之,賣方希望掌握契約成立與解除的控制權,以控制交易風險。

因此,在網路交易的賣方所預先準備的定型化契約中常約定:「您同意使用本服務訂購產品時,於本公司通知確認交易成立前,本公司仍保有不接受訂單或取消出貨之權利」以及「您辦理退換貨時,若商品有下列情形者(列舉如書籍雜誌、影音商品之拆封使用情形),可能會被認定為已逾越檢查商品的必要程度,而限制退貨權利的行使。」。

網路交易契約何時成立?

契約要經過締約雙方的「要約」與「承諾」達成一致性才會有效成立。在Dell Notebook標價錯誤案中,Dell主張在消費者完成訂單前,已先同意「契約於Dell接受客戶訂單後始為成立」的定型化契約約款,因此消費者的訂單才是要約,Dell對訂單是否承諾有最後的決定權。

多數法院肯認Dell的主張,但也有法院認為Dell在網路上標價就屬要約而應受拘束,並指摘Dell:「喜歡就說買賣契約成立,不喜歡就說買賣契約不成立,造成買賣雙方顯失公平」。

值得注意的是,依據今年1月1日生效的「零售業等網路交易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企業經營者對下單內容,除於下單後二工作日內附正當理由為拒絕外,為接受下單。但消費者已付款者,視為契約成立。該規定就契約是否成立,尋求在網路交易買賣雙方之間的平衡點,方向應屬正確。

數位化商品的猶豫期要多長?

網路交易會被認為屬於消保法所規定的「郵購買賣」。所謂郵購買賣,依消保法第2條規定,是指「企業經營者以廣播、電視、電話、傳真、型錄、報紙、雜誌、網際網路、傳單或其他類似之方法,使消費者未能檢視商品而與企業經營者所為之買賣。」

另依消保法第19條規定:「郵購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7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該7日之規定依法理係指消費者購買商品的「猶豫期間」,其立法目的係因消費者通常無法透過郵購買賣之型錄獲得足夠的商品資料或充分考慮期間,故賦予消費者可檢視以詳細考慮之猶豫期間,業界實務上常將該猶豫期間稱為「鑑賞期」,此應係將「檢視」誤解為「鑑賞」。而使用「鑑賞」字眼,則會讓消費者誤以為其有權先享用商品一段期間。

在Google 15分鐘退購案中,台北市政府認為Google在Android Market銷售App所提供的15分鐘猶豫期間,不符合消保法7日的規定。但應特別注意的是App屬數位化商品,而消保法所指的商品一般係指實體的動產或不動產,然而數位化商品並非實體物。

此外,數位化商品的交易嚴格言之係採「授權」的方式,也就是權利人授權多數消費者得使用該數位化商品,並未「賣斷」智慧財產之所有權予單一消費者,充其量僅是賣斷複製版的所有權。因此,就數位化商品之交易而言,未必符合消保法中所謂郵購買賣商品的定義。

特別是當消費者在訂購App前如已有合理時間檢視商品的機會(如使用試用版),則更不應認為屬於郵購買賣。尤其,消費者可能在7日內就已享用完畢該App(如遊戲軟體、特殊功能軟體或電子書等)之利益,如尚可退貨還款,恐不利於數位內容產業的發展。

法律的解釋與修正應與時俱進

當科技與商業快速變遷時,法律在制定生效的那一剎那之後就註定過時。司法機關與行政機關於解釋法律時,除文義之外,亦應依法律制定的目的,進行利益衡量與價值判斷,以符合社會事實所需,才能賦予法律新生命。

值得注意的是,消保法第19條的修正草案已考慮特定商品包括數位化商品的特殊性質,而就郵購買賣的猶豫期間設有例外規定。首先,修正條文明白表示:消費者於締約前已檢視交易客體者,不適用之。此外,遠距通訊交易之客體為下列各款之一者,亦不適用:

1.交易客體之價格在中央主管機關公告金額以下者。
2.交易客體之價格隨金融市場之波動而為調整,非企業經營者所能控制者。
3.易於腐敗或過期之交易客體。
4.企業經營者針對消費者個人之指定或符合其個別需求而為給付之交易客體。
5.報紙、期刊或雜誌。
6.業經消費者啟封之影音產品或電腦軟體。

然而,上開消保法修正草案卻遲遲未能經立法院審議通過。因此當Googl 15分鐘退購案發生時,即引起行政機關與業者就消保法郵購買賣解讀不同的論戰,而可能發展成「民不與官鬥」或「官逼民反」的結果。惟如透過司法途徑解決此爭議,卻是曠日費時且僅具個案效力。

但網路交易的商機是與時間賽跑,落後的法律制度與實務操作,將損害App線上平台以及數位內容產業的發展,有關單位應予以正視並注意市場供需的平衡,以建構一個兼顧消費者權益與廠商合理經營利益的商業環境。

(本文作者現為執業律師)


追蹤我們Featrue us

本站使用cookie及相關技術分析來改善使用者體驗。瞭解更多

我知道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