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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視錄影畫面也算個資 隱私與證據保全面臨兩難

2014-07-22
政府之外,企業與民眾亦有採用錄影監視設備以監控生活動態,例如商店、餐廳、大廈、居家、停車場及座車等都可能裝置如CCTV、網路攝影機、行車紀錄器等設備,有助於監控並還原事實真相,但也可能引發侵害隱私的疑慮。
科技本質上是中性的,卻可能有正反方面的應用。隨著數位及網路科技的持續進化,更有擴增實境技術(Augmented Reality)將虛擬世界套用在現實世界中,使得錄影監視設備朝向強化解析度、擴充儲存容量、加快傳輸速度、整合多元資訊等方向發展,確有助於國家、企業及民眾用來監控並還原事實真相,但也可能引發侵害民眾隱私的疑慮。Google繼推出街景視圖(Street View)之後開發Google Glass,得以監視取得各種影像資訊,即引起侵犯隱私的爭議。

人眼vs.科技之眼

今年(2014)在巴西舉辦的世界杯引進球門線科技,採用德國廠商開發的高速錄影監視設備GoalControl-4D,只要足球越過球門線,立即就會將此訊息傳到裁判戴的智慧手表上,以免發生裁判誤判事件。事實上,錄影監視設備在棒球與網球等比賽已獲得廣泛運用,透過科技之眼補人眼之盲點。

事實只有一個,但人眼所看到的事實可能隨著時間而淡忘或有多種解讀。透過錄影監視設備可以重現過去事實的全貌,具有較高的客觀性。在司法實務上,證人雖可講出富有情節的故事,卻可能發生如電影羅生門般的不同版本,惟透過勘驗現場錄影監視影片,則有助於還原事實真相。

此所以在陸軍下士洪仲丘於禁閉室猝死案以及大學生鄭捷於捷運板南線連續無差別殺人案,司法單位皆努力尋求現場錄影監視影片。然而,動態影片亦可能因拍攝者的立場與角度,以及剪接合成的後製工作而呈現不同的面貌,實務應用上必須加以留意。

錄影監控還原事件真相

錄影監視設備常見於街道路口及許多公共場所,除用以監控違規、犯罪行為並發生嚇阻作用之外,亦有助於案發後迅速過濾搜尋嫌疑人並作為證據之用,例如新北市警察局於2013年1月啟用與中華電信合作的「e化天眼」租賃式監錄系統,整合監視器、車牌辨識、地理資訊、警車衛星定位及報案等系統,另加入行車軌跡紀錄追蹤、智慧影像搜尋等功能,透過雲端監控大量快速運算,可協助警方快速篩選調閱監視器畫面,提供民眾全天候的安全保障。

臺北市政府也於2013年7月公佈「臺北市錄影監視設備設置管理自治條例」,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得基於維護公共安全、社會秩序、犯罪預防及偵查之目的,向警察局提出申請並經核准後於臺北市公共場所設置攝錄影音設備。

政府之外,企業與民眾亦有採用錄影監視設備以監控生活動態,例如商店、餐廳、大廈、居家、停車場及座車等都可能裝置如CCTV、網路攝影機、行車紀錄器等設備。隨著數位及網路科技的演進,人人皆可擔任導演與記者,藉由手上的智慧型手機或平板電腦作為現場錄影之用,再上傳至YouTube或Facebook等網站向世界實況報導,鴻海更入股美國運動攝影機明星GoPro,可見自拍盛況。

民眾也可監視政府

弔詭的是,警方用以監視民眾的利器,卻也可能成為民眾監視警方涉嫌不法的證據。今年3月太陽花學運期間爆發324行政院警力強制驅離抗議群眾事件,某林姓民眾委由義務律師團援引警械使用條例規定,以警方執法過當致其受傷為由依法聲請保全證據。

案經台北地院行政訴訟庭裁令警政署及台北市警局,就其持有案發時段行政院院區內及四周路段之固定式監視錄影設備與員警蒐證錄影之電磁紀錄(以及警方特定勤務計畫文書等),於裁定送達5日內送到法院以保全證據(參見台北地院103年度全字第1號行政訴訟裁定),成為群眾運動的司法史上首例。嗣後亦有義務律師團針對428廢核民眾佔領忠孝西路遭警方強制驅離事件,循上開前例代表受傷民眾向法院聲請保全證據。

關於民眾監視政府的措施,許多民主國家的國會殿堂已建置同步錄影及網路播放的服務平台,以利民眾監視國會議員及政府官員的互動。值得注意的是,在太陽花學運期間,雲端影像業者Skywatch也協助學生架設雲端攝影機,讓佔領立法院內以及場外周邊靜坐的學生得以彼此看到對方的情況,也有利於就警方驅離行動及不明人士滋擾事件進行蒐證。

許多民眾亦採用智慧型手機或平板電腦,同步攝錄學運過程並透過網路對外傳布,而在警方驅離過程中,更有民眾提供現場影像紀錄至公民團體平台以利後續追究國家責任之用,充分發揮民眾多元監視政府的力量。

公共場域中的隱私

錄影監視設備確有助於國家、企業及民眾用來監控並還原事件真相,但也可能引發侵害民眾隱私的疑慮。例如關於遠通電收公司負責的國道計程收費系統,據媒體於今年1月間披露,警方曾發函要求遠通電收提供24小時的國道車輛行車紀錄,美其名是基於犯罪偵查與維護治安之目的,卻可能對無犯罪嫌疑的個人構成無差別監控而侵害隱私與個資,遠通電收因有違反個資法疑慮已表明礙難配合。此外,紀錄片導演李惠仁亦曾在臉書指摘瓦城泰式料理餐廳內監視器太多,嚴重侵害其隱私,此事件經媒體報導後也引起正反討論。

過往實務上有認為在公共場域中,因第三人得以共聞共見致民眾欠缺隱私的期待。然而,大法官釋字第689號解釋理由書則闡述:「現今資訊科技高度發展及相關設備之方便取得,個人之私人活動受注視、監看、監聽或公開揭露等侵擾之可能大為增加,個人之私人活動及隱私受保護之需要,亦隨之提升。是個人縱於公共場域中,亦應享有依社會通念得不受他人持續注視、監看、監聽、接近等侵擾之私人活動領域及個人資料自主,而受法律所保護。」

基此,無論國家、企業或民眾運用錄影監視設備,除為取得資訊保全證據之外,亦應注意避免不法侵害他人的隱私或個資,遵守合理合法的界限,否則可能進球不算或被判紅牌出場。

<本文作者:陳佑寰,目前為執業律師。國立台灣大學法學碩士,美國賓夕法尼亞大學法學碩士。專攻領域為智慧財產權法、高科技產業議題及資訊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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