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資料 個資法 個資 法規 隱私 聲紋 錄音

網路業能否捍衛顧客隱私 從政府搜索手機談起

2014-08-28
警方為偵查犯罪,常會發函給網路服務業者要求提供特定帳號的相關資訊。但業者也可嚴正地以刑事訴訟法、個人資料保護法以及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等法律作後盾,要求警方出具法院核發的搜索票,而非來函照辦,以維護客戶權益並確保企業商譽。
手機雖小,卻蘊藏了使用者的各種資訊。政府即使以維護國家安全或社會治安等公益為名監控搜索民眾的手機內容,也應符合法律規定及特定目的,以保護個資隱私。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於2014年6月間就判決表示:警方對於被逮捕的嫌犯進行附帶搜索時,如無法院所核發的搜索票,不得搜索手機裡的數位資訊。但是如果政府轉而要求民間業者提供使用者的通訊及其他數位資訊時,業者能挺身而出捍衛民眾的個資隱私嗎?

美國國家安全局的外包廠商員工史諾登於去年驚爆所謂的「稜鏡」計畫(PRISM),指控美國政府透過包括蘋果、谷歌、雅虎、臉書等幾家知名的科技廠商間接監控民眾的電子郵件、照片影音、網路社交等資訊活動。該等科技廠商則辯稱他們只交給國安局取得法院許可而來索取的資訊。

中國央視另於今年7月間報導指出:蘋果iPhone手機的定位功能會暴露使用者所在位置與移動軌跡,危及用戶隱私;如果中國上億的手機用戶的大量資訊被分析(即Big Data),就能發現涉及國家經濟與民生活動的事物跡象,構成國安威脅。蘋果隨即在中國官網回應:從最初的設計階段開始,隱私保護的理念就已植根於蘋果的產品與服務之中。蘋果不會追蹤使用者的定位,以前從未這樣做過,以後也永遠不會這樣做。

蘋果在前述回應聲明的結尾更強調:蘋果從未與任何國家的任何政府機構就任何產品或服務建立過所謂的「後門」,蘋果從未開放過其伺服器,並且永遠不會。然而,到底誰對我們的手機做了什麼?其實,我們並不清楚。

搜索手機需法院許可

現代人忘記帶手機出門就惶惶不安。如果手機遺失、遭竊、被駭或遭搜索,個資隱私就可能被看光光,甚至遭冒名頂替。手機裡通常存有使用者個資、聯絡人資料、通聯紀錄、簡訊或通訊軟體如LINE的對話紀錄、生活照片、常用App等;連上網路雲端還可瀏覽網站、電子郵件、文件資料、社交活動等,且保存歷史網頁紀錄;透過手機使用的各種App也可呈現使用者生活的多種面向。藉由手機小小的實體空間,所可接觸到使用者於虛擬空間所留存相關數位資訊的質量相當驚人。

在刑事案件實務上常見警方以嫌犯手機中所擷取的資訊作為證物。手機裡的數位資訊屬於電磁紀錄,原則上應依法官核發的搜索票才能進行搜索(參見刑事訴訟法第122條及第128條規定)。惟若嫌犯係遭警方逮捕時,雖無搜索票,仍得逕行搜索其隨身攜帶之物件,此即刑事訴訟法第130條所規定之「附帶搜索」。

附帶搜索未必含手機

然而當警方進行附帶搜索時,雖可搜索手機物件,但對於手機內的數位資訊可否逕行搜索而彈指點選各種資訊?我國法律並無明文規定。值得注意的是,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於今年6月間在Riley v. California一案之判決對於上開問題採取否定見解。

在該案中,被告Riley開車違規被警方攔下且攜帶槍械而遭逮捕,警方附帶搜索其隨身手機中的資訊,獲悉他曾涉嫌一起槍擊事件。Riley主張其被定罪所根據的手機資訊並非警方依法院核發之搜索票所取得,屬於非法取證,不得作為證據,法院則認為該附帶搜索合法。

本案經Riley上訴至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大法官綜合考量執法安全、證據保全等公益以及民眾隱私保護的必要,最終做出「如無法院所核發的搜索票,不得搜索手機裡的數位資訊」之判決見解。

間接搜索也應被控管

上述判決更表示:搜索手機遠比起徹底搜索住宅曝露給政府更多的東西,手機裡不只含有過往搜索住宅會找出的敏感紀錄,還會包括過往搜索住宅不會找到的大量私人資訊。但是如果政府不直接搜索手機內容,而係透過民間業者的協助而獲取個人在手機及雲端留存的資訊,不就可規避搜索票的牽制了嗎?

先以搜索住宅為例,警方本應依法取得法院所核發的搜索票才能進行。至於旅館房間,實務上認為旅客對於住宿之旅館房間各有其監督權,且係供旅客起居之場所,不失為住宅的性質。因此,搜索旅館房間,也應取得法院核發之搜索票。惟如要規避搜索票聲請之煩,實務上有警方藉由旅館人員打開房間而陪同入內。

值得一提的是,對於今年6月間因中國國台辦主任張志軍來台而爆發在桃園機場諾富特(Novotel)飯店的破門事件,警方聲明係因旅館人員發現許多不明人士進入某特定房間的危安狀況,才請警方隨同蒐證,惟係由旅館人員而非警方強行開房。但是旅客訂房後即享有該旅館房間的使用權及隱私,除非經旅客同意,否則旅館人員應無權強行進入該實體空間。

網路業者可保護顧客

類似上開間接搜索的手法,也會發生在虛擬空間上。實務上警方為偵查犯罪,常會發函給網路服務業者要求提供特定帳號所有人的相關資訊與帳戶內容。由於網路服務業者已事先與用戶以定型化契約約定其得依政府機關之要求而提供用戶資訊,且為避免與警方對立,多會配合提供。

雖然網路服務業者也可嚴正地以刑事訴訟法、個人資料保護法以及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等法律作盾牌,要求警方出具法院核發的搜索票,而非來函照辦,以維護客戶權益並確保企業商譽。但是如果搜索票只是徒具形式的橡皮圖章,那就太令人對司法失望了。

搜索是政府監控人民的方式之一,實體空間與虛擬空間裡皆可能蘊藏許多個人的個資隱私。如果對於直接搜索住宅與手機,應透過搜索票來制約,由法官審查搜索是否基於法定目的且符合比例原則,那麼透過民間業者間接搜索人民在實體與虛擬空間的資訊,也應有適當的控管機制,才不會變成法律漏洞,反倒讓業者背負不義的黑鍋與罵名。

<本文作者:陳佑寰,目前為執業律師。國立台灣大學法學碩士,美國賓夕法尼亞大學法學碩士。專攻領域為智慧財產權法、高科技產業議題及資訊法等。>


追蹤我們Featrue us

本站使用cookie及相關技術分析來改善使用者體驗。瞭解更多

我知道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