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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盟判決網路搜尋須保障 人擁有「被遺忘」的權利

2014-06-27
歐盟自2012年提案應明確立法保障當事人被遺忘的權利而得以請求他人刪除個資,預計在今年完成立法程序;而我國於2012年10月1日生效施行的個資法已有相關的規定。
人們是否享有「被遺忘的權利」(Right to Be Forgotten)而得要求別人忘了我是誰?歐盟法院於今年(2014)5月13日判定當事人有權請求Google刪除關於其個資的搜尋結果,傾向於肯定的立場;Google對此判決表示相當失望,覺得實在太超過了。

如果天平的右邊是當事人隱私保護,左邊是民眾知的權利,目前的實務運作是偏向左邊,立法趨勢則向右邊傾斜。我國的個人資料保護法以及歐盟正在研議的個資新法,均強化隱私的保護且承認人們享有被遺忘的權利,但此權利在現實上並不容易落實,如強制實施,必然增加業者的行政成本。

忘不了你的錯與好

相對於記憶體與伺服器日新月異的發展,人類的記憶容量實在有限,不僅健忘還會發生選擇性的遺忘。在類比的世界,人們會隨時間遺忘過往,即使要翻舊賬,還得花費不少功夫搜尋整理。然而,現在是海量資料(Big Data)的數位時代,網路就是一個超大型的資料庫,搜尋引擎與社群網站都有利於資料的搜尋,個資(Personal Data)更是其中寶貴的資料。人肉搜索的基本步驟就是Google某個人的姓名以獲取網路相關資料的連結而瀏覽過濾分析,進一步再利用Facebook搜尋相關個資及人脈,即可拼湊出特定個人的生活圖像。

雖然Facebook鼓勵按「讚」的文化,沒有喝倒彩的機制,但在網路世界裡可被搜尋到的不只有正面的報導,也會有負面的消息。值得注意的是Facebook未能成功收購開發影音聊天應用程式的Snapchat,該公司先前曾遭媒體爆料其宣稱於接收閱覽後幾秒會自動消失的照片實際上仍可尋回,引發涉嫌詐欺消費者的爭議,最終則和解收場。

律師馬力歐不想被網路記憶的前塵往事

往事不堪回首,歐盟法院於今年5月間判定當事人有權請求Google刪除關於其個資的搜尋結果。該案件起源於一位名叫馬力歐(Mario Costeja Gonzalez)的西班牙律師於2010年指稱:當別人Google他的姓名,搜尋結果可連結到某家報社於1998年間刊登的新聞網頁,該新聞記載馬力歐因積欠社會安全債務而被扣押的不動產將依法拍賣。

馬力歐認為該財產扣押程序早已解決多年而與現在不具關聯性,卻仍然可被搜尋到,對其個人造成困擾。特別是馬力歐本身是一名律師,如當事人知其曾發生欠債且財產遭扣押拍賣的事實,可想而見其個人聲譽及律師業務勢必受到影響。

馬力歐先向西班牙的資料保護當局AEPD提出控訴,除要求該報社刪除相關網頁之外,也要求Google應就關於其個人姓名的搜尋結果刪除前述難堪往事的記載及其網頁連結。AEPD拒絕馬力歐對於報社的要求,但卻裁准馬力歐對於Google的要求。Google因而向西班牙法院訴請撤銷AEPD的決定,由於該案涉及歐盟1995年頒定的個資保護指令且有重大影響,西班牙法院乃轉請歐盟法院裁決相關的法律問題。

歐盟法院除了認為網路搜尋引擎的實務運作構成個資的蒐集處理之外,也表示即使一開始取得個資是合法且內容正確,然而隨著時間的經過,該個資相對於其原先處理目的也可能變成「不適當、不相關或太超過」而違反歐盟個資保護指令,當事人則得請求搜尋引擎業者刪除侵害個資的搜尋結果,除非在個案上有例外情事,如當事人是公眾人物,且基於公眾利益對於該當事人個資具有較高的知的權利。

我國個資法的相關規定

歐盟自2012年提案應明確立法保障當事人被遺忘的權利而得以請求他人刪除個資,預計在今年完成立法程序。

而我國於2012年10月1日生效施行的個資法已經有相關的規定:

1. 個資蒐集之特定目的消失或期限屆滿時,應主動或依當事人之請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該個資。違反個資法規定蒐集、處理或利用個資者,應主動或依當事人之請求,刪除、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該個資(個資法第11條)。

2. 個資取自於一般可得之來源,但當事人對該資料之禁止處理或利用,顯有更值得保護之重大利益者,如蒐集或處理者知悉或經當事人通知上開情事而禁止對該資料之處理或利用時,應主動或依當事人之請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該個資(個資法第19條)。

3. 當事人就其個資依個資法規定行使之刪除請求權,不得預先拋棄或以特約限制之(個資法第3條)。

因此,蒐集、處理或利用個資者不僅就其行為違反個資法的情形,即使原本係合乎個資法規定,但因個資蒐集之特定目的消失或期限屆滿時,均應主動或依當事人之請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該個資,且不得要求當事人預先拋棄或以特約限制。

歐盟法院做出判決肯認被遺忘的權利之後,Google收到更多民眾要求於搜尋結果刪除特定個資訊息與連結。相信日後會有越來越多當事人向Google與Facebook等業者主張被遺忘的權利,要求刪除對其個人不利的報導以及年少輕狂的不雅照片。

隱私保護與資訊公開的難題

被遺忘的權利經立法明確規定且經司法具體實踐而成為制度常軌後,網路業者勢必要改良搜尋及過濾技術,且須支出額外的行政成本;如故步自封不做任何改變,則可能引發訴訟洪水,遭當事人個別或集體提訴求償以及蒙受政府處罰的風險。

在網路世界裡,隱私保護與資訊公開一直是難解的課題。資訊公開確有助於民眾獲取資訊,也有利於科技與商業模式的創新,以及促進民主政治的發展,但卻可能危及個人隱私的保護。然而,過度地保護隱私,讓個人決定刪除任何關於其自身的個資而選擇性地被遺忘,也使得人際關係的分析判斷失去相關的參考依據。

展望未來,被遺忘的權利與知的權利如何兼顧,有賴政府與民間謀求適當的平衡機制。

<本文作者:陳佑寰,目前為執業律師。國立台灣大學法學碩士,美國賓夕法尼亞大學法學碩士。專攻領域為智慧財產權法、高科技產業議題及資訊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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