臉部辨識 個資法 法規 隱私 個資

事關個資隱私與肖像權 臉部辨識引爆「面子之爭」

2013-07-11
現今科技已進化到以獨一無二的臉部取代密碼作為電子產品解鎖的方式,也可將照片出現的每張人臉鎖定並標註,甚至透過臉部辨識技術搜尋社交網站及其它出現臉部圖像的資料庫,以查悉特定一張臉背後的相關個人資料與社交狀況。然而,隨著臉部辨識技術的進化,卻也引發個資隱私與肖像權的法律議題。
智慧型眼鏡Google Glass即將推出,已引起全球熱烈討論。惟Google於今年6月1日卻在Project Glass的Google+上宣佈:在沒有健全的隱私保護機制的情況下,不會加入臉部辨識的功能。

關於人的各種圖像表徵中,尤以「臉」最具代表性,現今科技已進化到以獨一無二的臉部取代密碼作為電子產品解鎖的方式,也可將照片出現的每張人臉鎖定並標註,甚至透過臉部辨識技術搜尋社交網站及其他出現臉部圖像的資料庫,以查悉特定一張臉背後的相關個人資料與社交狀況。然而,隨著臉部辨識技術的進化,卻也引發個資隱私與肖像權的法律議題。

面貌特徵為個資隱私

個資法第2條將個資定義為: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聯絡方式、財務情況、社會活動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臉部係個人的主要特徵,得以直接識別,屬於個資的一種,受到個資法的保護。

許多智慧型手機與平板電腦已附有臉部辨識解鎖功能,用戶須先對著鏡頭擷取臉部圖像。如要建立更精確的臉部圖像,則須透過各種角度進行3D掃描。先進的臉部辨識解鎖機制可以強化保障用戶的個資隱私,然而更廣泛的臉部辨識應用卻可能產生反效果。

隨著照相鏡頭成為手持裝置的基本配備,現實世界中的各種圖像由類比轉成數位而進入虛擬的網路世界之中。與朋友的合照在社群網站中被標註出臉部與對應的姓名,使得其他朋友可以知悉自己曾在何時與哪些人在哪裡出沒。在廣大的雲端空間裡儲存著我們在各種照片中的臉龐,經由背景與旁白的交疊共織,書寫出個人的千百回故事,雖增加社交的動能與多樣性,個資隱私卻也曝露在越來越難以定義的朋友眼前。儘管臉書力求改善隱私權設定機制,讓用戶取得「面子」的控制權,惟仍有缺漏。畢竟,成功的社群網站係建立在一定的公開環境,用戶對其個資隱私的控制權可以行使到何種程度,仍是一道難解的習題。

此外,當臉部辨識技術的發展擴及於搜尋引擎的進化,將有助於對巨量資料(Big Data)的分析利用。以今年4月間發生的波士頓馬拉松爆炸案為例,調查人員經由爆炸現場附近的商家監視畫面鎖定兩嫌犯,再輔以臉部辨識系統,若嫌犯有前科,就能在政府建置的前科犯紀錄資料庫中辨識;若無前科,就得在社群網站及其他存有臉部資料的系統進行更廣泛的比對工作。上開案例係以犯罪偵查為目的,但如果搜尋的對象不是嫌犯,而是正妹,或是你我他,則臉部辨識技術勢將引發侵害個資隱私的疑慮。

類似的爭議,就如同今年6月間媒體驚爆美國政府基於國家安全以稜鏡計畫(Prism),透過Facebook、Google、蘋果、雅虎等公司秘密搜集海外外國人個資,導致歐盟極度關切,也引起美國人民正反不同的意見。即使犯罪偵防、反恐等公益目的,亦可能違反比例原則而過度侵害人民的隱私個資。

至於另一項劃時代的科技產品Google Glass的推出,屬於擴增實境(Augmented Reality)技術的應用,用戶得以透過Google Glass獲取眼前實體類比世界所未顯露的各種虛擬的數位資訊,例如可立即查知眼前這一棟建物有哪些商家及販售哪些商品。然而,面對街上一張張陌生的臉,卻亦得以經由臉部辨識搜尋到相關資訊,更造成大眾疑慮以及美國國會的質疑。已申請多項臉部辨識專利的Google也不得不緊急踩剎車,承諾在沒有健全的隱私保護機制的情況下,不會於產品中加入臉部辨識的功能。

臉部也受肖像權保護

臉部不僅是個資的客體,也受肖像權保護。肖像是個人形象及個性的表現,臉部則是個人最具代表性的特徵。依我國法制,肖像權屬於民法第18條與第195條中人格權的一種。美國法律除以隱私權保護肖像權之外,亦為個人公開權(right of publicity)所涵蓋,保護程度視各州立法內容而定,特別重視肖像的財產價值。

隨著社會經濟的進步,肖像的商業利用越來越普遍且多元化,肖像權已與商標、專利及著作權等傳統的智慧財產權一樣,具有重要的財產價值,而非只有人格精神的意義。第三人未經同意使用他人肖像,或進而為商業利用,可能構成侵權行為。肖像權人依法得請求法院禁止他人利用其肖像,亦得主張財產上的損害賠償(如相當於授權金的損失)以及非財產上的損害賠償(如精神慰撫金、登報道歉等)。

值得注意的是,取得拍攝他人肖像的攝影或錄影著作權的授權,不代表就得合法利用他人的肖像,視情形可能有必要另外取得肖像的授權。而他人肖像的利用,未必就一定構成侵權行為,因為也可能只是輕微的利用,這還涉及到利用人受憲法及法律保護的言論自由、新聞自由以及創作自由等,在個案上必須進一步進行利益權衡與價值判斷。

臉部辨識成全球議題

臉書上貼滿了全球上億用戶的臉龐,也書寫了用戶個人及其朋友的故事。整部臉書就是一個Big Data,透過新推出的Graph Search搜尋工具,更能拼湊出個人的社交圖像,而隨著臉部辨識技術的廣泛應用,臉書中的Big Data,將如同廣大的礦場得以更深入開發。然而,開發者除了是用戶及其朋友外,亦可能為眾多商家。而在稜鏡計畫曝光後,我們知道開發者也會包括政府機關這個老大哥。但任何的商業利用與公益之名,都有可能遭到濫用,可怕的是我們常常被蒙在鼓裡而不自知。

隱私個資及肖像權保護的界線越來越模糊,甚至在稜鏡中還會繞道折射。臉部辨識是全球議題,深深影響了包括你我的每個人,必須嚴肅面對。

<作者:陳佑寰,目前為執業律師。國立台灣大學法學碩士,美國賓夕法尼亞大學法學碩士。專攻領域為智慧財產權法、高科技產業議題及資訊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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