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 商業交易行為 實體通路 數位行銷 公平交易法 網路爬蟲

App行銷提升商業營運 混充他人成果有失公平

網路爬蟲擷取網頁資訊 未經授權不勞而獲恐觸法

2019-04-17
未經同意而自行透過「網路爬蟲技術」擷取物件資訊,作為自身 App 之內容,並以此招攬使用者下載、付費購買加值服務、銷售廣告版位等商業交易行為,已構成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顯失公平行為。

 

相對於實體通路,透過網際網路來行銷與交易已成為不可忽視的力量,藉由手機App來吸引使用者、行銷、導購,進而完成交易更成為網路潮流。App固然是商家行銷與交易的利器,但不能未經同意逕自擷取其他商家投入相當努力所建置之網頁資訊,而作為自身App的內容並以此行銷商品或服務、招攬使用者下載、付費購買加值服務、銷售廣告版位等商業交易行為,否則可能被認為是「榨取他人努力成果」而違反公平交易法。

榨取他人努力成果的顯失公平行為

實務上,曾有人開發及行銷關於戲院電影場次資訊的App「moovy」,卻未經同意而將其他業者經營之「開眼電影網」(@movies)網站上所編製的電影場次資料,混充為自身開發程式之資料內容,推展自己商品或服務,而遭公平會認定為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顯失公平行為(參見公平會公處字第101094號處分書)。

公平交易法第25條規定:「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事業亦不得為其他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之行為。」 所謂「顯失公平」,係指以顯然有失公平之方法從事競爭或營業交易者。顯失公平之行為包括以損害競爭對手為目的之阻礙競爭、榨取他人努力成果、不當招攬顧客、不當利用相對市場優勢地位、利用資訊不對稱之行為及妨礙消費者行使合法權益等類型。

抄襲他人投入相當努力建置之網站資料,混充為自身網站或資料庫內容,藉以增加自身交易機會,即為「榨取他人努力成果」的類型之一。過往在網站時代,常見有網站抄襲其他網站網頁情事,現在進展到App時代,則有App抄襲其他網站網頁或App內容的案例,均屬「榨取他人努力成果」的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

591 vs. 豬豬快租App

近年來出現一款名為「豬豬快租」的手機App,與591房屋交易網及其App同屬提供消費者與出租物件刊登者可互通聯繫的平台,且在Google Play Store、Apple App Store均有上架。惟經591業者發現豬豬快租有涉嫌抄襲591的行為,乃委請公證人公證豬豬快租App 操作過程及其與591房屋App出租物件對照資料,發現豬豬快租App近9成內容係直接擷取591房屋網之出租物件資訊,且使用者輸入地區、用途、租金範圍、坪數範圍等搜尋條件後出現之頁面,並無揭露591所屬租屋物件原登載網址等情事,故591業者乃向公平會提出檢舉。

經公平會調查後認定:經營豬豬快租App的商家豬豬科技公司,未經同意而自行透過「網路爬蟲技術」擷取591租屋網站出租物件資訊,作為自身App之內容,並以此招攬使用者下載、付費購買加值服務、銷售廣告版位等商業交易行為,構成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顯失公平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規定(參見公平會公處字第106084號處分書)。

公平會更指出以下幾點,凸顯平台經濟的特色:

1.租屋網站具有「雙邊市場」之特性,租屋網站經營者必須吸引足夠數量之房東及房客加入同一個平台,才能提升租屋網站之價值。豬豬科技未經同意即擷取使用591房屋網之出租物件資訊,充作豬豬快租App的內容提供給使用者檢索,瓜分591房屋網的網路流量,不僅減損591業者為吸引房客造訪所投入之努力,也會因為平台兩邊間接網路效應,降低591房屋網對於房東的價值。

2. 591房屋網之網頁亦有提供廣告版位,對廣告主而言,網站廣告版位的價值取決於造訪網站的網路流量。豬豬科技擷取591房屋網出租物件資訊充作豬豬快租App的內容,有減損591房屋網出租物件刊登客源及其廣告版位商業價值之虞。

超鏈接的爭議

如果不是直接拷貝抄襲其他網站的內容,而是提供超鏈接(Hyperlink),讓使用者可以透過App或網站連結到其業者的網站頁面,這是否屬於「榨取他人努力成果」而違反公平交易法,實務上則有爭議。

以房屋比價平台為例,有正反兩種見解。過往曾有法院認為超鏈接模式違反公平交易法,例如「住通搜尋系統」(app.houseflow.tw)讓會員搜尋比較各家房仲界業者的不動產銷售資料,會員只要鍵入不動產地段或地址、價格、屋齡或坪數等搜尋條件,就可查到各房仲業者相同條件的不動產,也可連結到各房仲網站。房仲業者「台灣房屋」乃以住通公司未經其同意使用其房屋仲介資料涉嫌違反公平交易法為由而向智慧財產法院提告,經法院判決住通公司應賠償新台幣30萬元及應將搜尋條件之房仲品牌移除「台灣房屋」之選項,且不得再使用台灣房屋之物件資料(參見智慧財產法院104年度民公上字第2號民事判決)。

然而另有法院認為超鏈接模式合法。在屋比App一案(參見智慧財產法院106年度民公訴字第9號民事判決),業者建置之「屋比-超省房屋比價」網站及「屋比-超省房屋比價App」等之比價平台,以其設計之軟體系統超鏈接各大房仲公司公開網站之相關資訊,便利使用者搜尋比價。法院認為屋比比價平台係經花費人力、物力,精心設計軟體系統,藉以搜尋原告各房仲業者網站的公開資料,供使用者做出經濟上之合理抉擇,其與一般搜尋引擎之功能實無所差異。又屋比比價平台僅得以提供資訊,無從制約使用者的選擇,乃針對相同物件提供使用者多重訊息,做適當之選擇,與社會倫理手段無悖,實難認有何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顯失公平之行為。

綜上所述,App行銷與交易應重視興利與防弊,不能偏廢。特別是有些案例還牽涉到平台經濟所具備雙邊市場之特性,在判斷是否違反公平交易法時,尚應考量因需求者瀏覽次數減少導致供給者提出之商品或服務的減少,而平台吸引力的降低也會影響廣告主刊登廣告意願等動態效果。

<本文作者:陳佑寰,目前為執業律師。國立台灣大學法學碩士,美國賓夕法尼亞大學法學碩士。專攻領域為智慧財產權法、高科技產業議題及資訊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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