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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動員公民參與 串聯之餘更要保護個資

2014-05-16
藉由網路科技進行公民總動員的發起人,亦應對參與者之個資提供隱私選擇機制及安全保護措施,例如就網路公民連署,應提供連署人不登載全名的選項,且就驗證用之相關聯絡資訊與身份資料應予加密保護更不應任意公開。
近日「太陽花學運」展現公民透過網路科技動員群眾的高度創新與巨大能量,讓我們深切體會到網路科技加速且增廣資訊的傳遞,的確有助於降低政府與民間的「資訊時差」與「資訊不對稱」。特別是當政黨政治與代議制度嚴重失靈時,若能將政府決策的相關資訊從黑箱中釋放出來「攤在陽光下」接受檢驗,則社會大眾更能以民主的方式審議重大國家議題的官方版解決方案是否果真「利大於弊」(Z>B)。

另一方面,揭竿起義的烈士固然勇者無懼「行不改姓,坐不改名」,但眾多參與者的個資保護也應特別注意,以免遭統治者秋後算帳或被有心人士不法利用。

網路科技促進民主活動的發展

今年(2014)3月18日反黑箱服貿的學生佔領立法院議場,掀起了波瀾壯闊的太陽花學運,其間有學生群眾於3月23日轉進突襲佔領行政院而發生警民衝突流血事件,3月30日則湧進50萬人黑潮佔領凱道周邊道路。嗣經立法院長提出「先立法,再協商」的折衷方案後,佔領立法院為期24天的學生於4月10日光榮退場。然而太陽花學運並未因此結束,將繼續在台灣遍地播種開花。

姑且不論「反服貿」與「反反服貿」等實體議題孰是孰非,以及是否有所謂「黑箱作業」違反程序正義情事,這次太陽花學運充分展現網路科技創新運用的能量,諸如透過智慧型手機與平板電腦行動上網,利用Facebook、PTT、Twitter、LINE等社群網站與通訊工具迅速傳遞服貿相關議題與各種活動的訊息,甚至造成洗版現象,而懶人包即成為服貿協議複雜條文與附件的快譯通。

此外,亦充分利用Google的開放資源如雲端硬碟、文件協作、地圖、YouTube等進行各種資訊的彙整與分享,更發展多元應用如連署發表意見及提出訴求、號召律師團及專業人士提供協助、製作立法院周邊資訊地圖、將「島嶼天光」創作曲以多媒體方式在網路強力放送感染民眾等等。 又如透過群眾募資flyingV網站集資募款在國內報紙與紐約時報購買廣告,以及藉由g0v.tw「零時政府」、4am.tw網站、App軟體製作、Skywatch雲端網路攝影直播服務等機制,整合並提供相關的活動訊息與議題論述。

2011年發生在埃及的茉莉花革命以及美國的佔領華爾街運動,也是網路科技促進民主活動發展的例證。在實體世界裡,「公民不服從」(亦即公民採取違反形式法律的方式以追求實質的公平正義,而對政府行使抵抗權)的具體實踐常是透過「佔領」的方式彰顯訴求,卻可能因此不法侵害國家擁有合法產權的街道、廣場、建物、設備及物品等;在虛擬世界裡,則可能是由駭客入侵政府網域插旗洩憤或解密爆料。畢竟,虛擬世界裡仍有許多新大陸沒有被政府財團所壟斷,網路公民得以充分發揮創意在公共空間裡自由揮灑。

公民運動的個資保護

在太陽花學運期間,有立委爆料指控台北市刑大於3月27日發文給6家醫院,要求院方提供3月24日當天凌晨1點到3點的急診病患資料,有侵犯個資之嫌。事實上,社群網站及網路論壇中皆保有用戶個資,司法實務上亦常見警方以發函方式要求網站經營者提供用戶個資及相關資訊。

就法論法,固然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33條第1項規定,可為證據或得沒收之物,得扣押之,但合法扣押也應以合法搜索為前提,而搜索需憑法院所開立之搜索票。此外,警方亦可能引用個資法第15條抗辯其對於個資之蒐集或處理係基於特定目的且係「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然而警方函查之內容多不會敘明其蒐集民眾個資之特定目的,亦鮮少具體說明其係執行何種法定職務且該手段符合比例原則。因此,網路服務業者或其他民間機構應可理直氣壯拒絕警方來函要求。

惟實務運作上,業者基於民不與官鬥的心態,多會依警方來函所示提供相關資訊以避免無謂的麻煩。另一方面,為了避免侵害用戶個資的疑慮,業者在制式合約中多會特別約定用戶個資得依政府機關之要求而提供,此即屬個資法第19條所謂「經當事人同意」的個資處理態樣,可作為業者自保的護身符。然而用戶的信任是業務推展的基石,一旦用戶認為業者是軟腳蝦不敢對抗政府需索無度,將會減少使用意願。此所以Google、Facebook、Yahoo等大企業會強烈要求美國政府基於國家安全而向業者索取用戶資訊的權力應有所節制。

即使業者硬起來拒絕違法提供用戶個資,有心人士也可能在網路人肉搜索參與社會運動者的個資,例如警方查緝社會運動之首謀者、學校處罰翹課學生、雇主永不錄用激進人士以免破壞公司體制、立場不同的人士採取報復行動等。渠等可能主張透過搜尋引擎在網路上取得的個資,依個資法第19條規定係屬「當事人自行公開或其他已合法公開之個資」、「個資取自於一般可得之來源」而免責。

基此,藉由網路科技進行公民總動員的發起人亦應對參與者之個資提供隱私選擇機制及安全保護措施,例如就網路公民連署,應提供連署人不登載全名的選項,且就驗證用之相關聯絡資訊與身份資料,應予加密保護更不應任意公開。此外,就上述已公開個資之例外情事,解釋上似應限縮於當事人原先公開個資之特定目的範圍內,他人才得以蒐集該公開之個資。否則,任何個資一旦公開,就無法控制其散布的範圍,並不符合當事人原先公開個資的真意。

網龍還是魯蛇?

在現今貧富差距加劇且存在包括世代不正義的諸多不公平環境,剛畢業的青年可能淪為「魯蛇」(Loser),甚至有學者批評學生「網路一條龍,現實生活一條蟲」。然而在這次太陽花學運中,年輕學子透過網路科技進行社會運動所展現的活力動能,卻令人驚艷讚嘆。事實上,當政策議題相關資訊能夠充分地揭露與傳播,實難分辨到底誰才是首謀者,而每個社會運動的參與者在利用網路科技為社會大眾謀求福利的同時,也應積極捍衛自己的個資與權利,畢竟打仗也須穿戴盔甲。

<本文作者:陳佑寰,目前為執業律師。國立台灣大學法學碩士,美國賓夕法尼亞大學法學碩士。專攻領域為智慧財產權法、高科技產業議題及資訊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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