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g Data 巨量資料 大數據 個資法 法規 隱私 個資

老大哥在看你!談大數據與小個資

2013-10-04
所謂「大數據」是近幾年相當火紅的專有名詞,未來亦將席捲全世界,成為日常生活及商業交易的普通常識。然而大數據畢竟是由「小個資」及其他資料累積而成,政府與企業「老大哥」對於大數據的蒐集與利用,固然可促進公共利益與創造龐大商機,卻也可能侵害個資隱私,應注意拿捏分寸。
大數據(Big Data,又稱巨量資料或海量資料)係指隨著資訊科技的演進所廣泛蒐集的多樣且即時的巨量資料(如登錄的個資、貼文、貼圖、按讚、搜尋字串、點閱及消費紀錄等)。透過分析技術(如Hadoop、MapReduce等程式工具)的運用可產生有價值的資訊,亦即資料採礦(Data Mining),再經由各種商業應用而創造無限商機。

大數據對小個資的影響

大數據的特色是由「量變」大到樣本接近母體數量後產生「質變」的經濟效益,例如實體及網路商場大量蒐集客戶行為、消費紀錄等各種資料後分析歸納出客戶屬性、消費習慣等資訊,據以提供商品推薦與客製化的促銷活動而引發更活絡的商業交易。美國連鎖賣場TARGET就從各種客戶消費行為的大數據中分析預測哪些客戶可能懷孕,而寄發懷孕各階段相關的商品促銷廣告給孕婦;Amazon也採用類似的模式給購書人客製化的推薦書單。

大數據的蒐集與利用,雖可能引發侵害個資隱私的疑慮,卻不容易清楚地拉出一條紅線,分析出的資訊亦可能作為詐騙集團或檢警單位追蹤分析特定獵物或嫌犯的工具。在大數據的浪潮下,有以下幾個面向值得注意:

除了政府,老大哥也可能是企業

喬治.歐威爾所寫的「1984」一書中到處監視人民行動的老大哥(Big Brother)是指政府。雖然洪仲丘案告訴我們部隊禁閉室的監視器在關鍵時刻會當機黑掉,但在現今社會中政府依然是老大哥,掌握了民眾身分、戶籍、地籍、兵役、犯罪等各種資料,街頭巷角的監視器都在告訴我們:「老大哥一直都在看著你!」

然而除了政府之外,企業也加入老大哥的行列,例如Facebook註冊人數已突破10億大關,它比世界第一大國的中國政府更能追蹤人民的各種消息;Google保存所有的搜尋紀錄,還能猜出我們擬搜尋的關鍵字,更天羅地網地監視全世界各地的街景;各種免費且大空間的電子信箱服務業者儲存了我們的朋友通訊錄以及懶得刪除的所有郵件。政府與企業每天都在蒐集與利用我們的小個資所組成的大數據,因此個資法規範的對象除了公務機關也包括非公務機關。

政府可能透過企業蒐集與利用個資

今年(2013)6月間曾為美國國家安全局(NSA)工作的外包電腦技術人員愛德華.史諾頓向媒體爆料:美國政府基於國家安全,以稜鏡計畫(Prism)透過Facebook、Google、蘋果、雅虎等公司秘密搜集海外外國人個資與通訊資料,也引發該等科技公司陸續出面自清公佈相關數據以挽回客戶的信賴。 我國政府如司法機關亦常以偵辦犯罪為名發函電子信箱服務業者要求提供特定帳號的相關資訊及往來郵件的紀錄,或是向金融機關函查特定帳戶的交易往來資料。新北市警察局與中華電信於今年初共同啟用「e化天眼」計畫,即透過各地網路監視系統加上車牌影像辨識搜尋等功能協助警方追蹤嫌犯。

政府機關透過企業蒐集與利用個資,通常會以執行法定職務或增進公共利益(請參個資法第15、16條)當令箭,但仍應符合比例原則且應有法律規定或由法院視個案情狀而制衡,才能避免濫權情事發生。

企業也可能透過政府蒐集與利用個資

政府各機關部門依政府資訊公開法或其他法令所公開之資訊亦可能包括民眾個資,企業可藉此蒐集與利用個資。例如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裡有上百萬筆判決資料,其上有當事人及律師的個資,而法務部律師查詢系統則有8千多位律師公開的相關資料,去年由民間企業經營的評律網即藉由上開二政府資料庫系統所公開的大數據進一步分析歸納,使民眾得以關鍵字查詢過去特定律師的相關資料以及經手案件的審判結果,並透過網站提供的各式圖表獲悉該律師過去處理案件的類型、件數、比例、對造律師、承審法官、年度及法院分布等資訊,有助於資訊相對弱勢的民眾挑選適合的律師。企業得依個資法第19條規定,以「當事人自行公開或其他以合法公開之個資」或「個資取自於一般可得之來源」為由蒐集與利用政府所公布之個資。

管不到遠在海外的企業老大哥

現代人每天使用的網路或軟體服務之供應商如Google、Facebook、LINE等企業總部都設在海外,日以繼夜地蒐集或利用我們的個資。我國個資法雖有規範國際傳輸的行為(請參個資法第21、41條),但受限於司法管轄權的屬地範圍,對於遠在海外的企業老大哥實在是鞭長莫及。今年8月間即有立委質疑號稱有6百萬台灣用戶的手機App軟體WeChat背後其實是中資而受到中國政府管轄,因此呼籲WeChat在做廣告或網路下載時,必須加註「你的個人資料與傳輸內容,有可能提供給中國政府監看」等警語,然而我國個資法仍然無法管到海峽對岸的企業。

我們也在看著老大哥

個資法設有告知後同意、個資安全措施、以及民刑事責任及行政管制等機制以保護個資。然而徒法不足以自行,個人的力量畢竟有限。由近來的史諾頓及洪仲丘事件,我們發現藉由內部告密者(Whistle Blower)爆料以及由網路興起的非營利組織(如維基解密Wikileaks)與公民運動(如公民1985行動聯盟),結合多數個人的力量也可監看政府與企業老大哥是否合法,進而對於不正義事件發動大規模抗爭。小個資在大數據浪潮下也會反撲,老大哥可不能倚老賣老而有恃無恐!

<本文作者:陳佑寰,目前為執業律師。國立台灣大學法學碩士,美國賓夕法尼亞大學法學碩士。專攻領域為智慧財產權法、高科技產業議題及資訊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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