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g Data 開放政府資料 群眾外包 營業秘密 著作權 政府 個資 法規

資訊科技能讓改變成真 開放政府資料的兩道關卡

2015-02-17
在大數據的時代,政府機關所保存的各種類型的資料是巨大礦藏,可開採精煉出有價值的寶貴資訊並做多元化的創意應用。開放政府資料與群眾外包相輔相成更可發揮巨大的效應,由民眾就政府資料發揮想像力與創造力進行多元化的創新應用。
近年來「開放政府資料」(Open Government Data)在「大數據」(Big Data)的浪潮上是很火紅的議題。具有公權力的政府握有大量資料,包括公部門與民間的資料。開放政府資料除了可強化民眾知的權利並深化民眾參與,健全民主政治的發展之外,也可促進政府資料的加值運用,如將不動產、健康、財稅等資料轉化應用,研發創新各種功能的App,促進商業發展及便利民眾生活。開放政府資料也可與「群眾外包」(Crowd-Sourcing)相輔相成發揮更大的作用,但卻會面對保密與著作權的兩道關卡。

與群眾外包相輔相成

所謂群眾外包是指將工作由不特定的多數人來處理的新興合作型態,如維基百科就是集合群眾智力編輯百科全書的範例。這與網際網路發達有很大的關係,因可降低不認識的群眾之間組織協調的成本。群眾外包可集合多數庶民激盪出來的智慧,而非僅仰賴少數菁英的睿智。

開放政府資料與群眾外包相輔相成可發揮巨大的效應,由民眾就政府資料發揮想像力與創造力進行多元化的創新應用。執政黨在九合一選舉大敗後,深自體會婉君(網軍)的力量,新上任的閣揆毛治國就射出「毛氏三箭」包括開放資料、大數據及群眾外包。據報載,負責統籌規劃的副閣揆也是資通專家的張善政,於今年(2015)一月初對於政府官網開放資料的落伍作法表達不滿,要求打掉重練。又如柯P新政強調開放政府資料,其上台後大刀砍向包括大巨蛋、美河市等重大建設案,屬於民眾關切議題且具有公益性,如可藉由適度公開招標文件、會議記錄、合約書、公文等政府資料的方式,攤在陽光下供民眾檢驗,不論是製作各種版本的懶人包,或是大家來找碴挑出涉嫌違法的蛛絲馬跡幫廉政委員會與檢調辦案,都能發揮群眾外包的效用,而非由少數人士捕風捉影,致遭影射的企業財團憤而登報限時要求市府出面說明,此亦可見開放政府資料已成為民主社會發展的重要里程碑。

然而有一種保守的心態認為開放政府資料會引起民眾、名嘴及婉君的檢討批評,反而影響公務員形象及國家施政的遂行。實務上,常見政府機關以保密為由拒絕民眾申請提供政府資料,最弔詭的是保護民眾的個資卻成為政府機關拒絕公開資料的擋箭牌。

保密的第一關

與開放政府資料最直接相關的法律是政府資訊公開法,其第1條雖明定立法目的為:建立政府資訊公開制度,便利人民共享及公平利用政府資訊,保障人民知的權利,增進人民對公共事務之瞭解、信賴及監督,並促進民主參與等,然而該法第18條卻訂有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的例外情事,主要以依法應保密者為核心。秘密資料依所涉之主體可簡單分為三大類:國家機密、企業的營業秘密及個人資料,分別受到國家機密保護法、營業秘密法及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法律保護。

政府機關對於其保存的國家、企業及個人的秘密資料固然負有保密義務,但如果對於資料的任何運用一概以保密之名拒絕提供,卻又失之消極畏縮。在大數據的時代,政府機關所保存的各種類型的資料是巨大礦藏,可開採精煉出有價值的寶貴資訊並做多元化的創意應用。為兼顧保密及開放政府資料的需求,對於秘密資料的提供未必一定要採取全有全無的模式(亦即一旦經認定屬於法律保護之秘密資料,就完全不提供),另可參考個資法第16條的例外規定,特別是第5款的作法(即:公務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資料經過提供者處理後或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採取去識別性(如匿名)的控制手段,主要分為公益目的、比例原則、去識別性三個要件。

值得一提的是《二十?一世紀資本論》的作者皮凱提在該書中表示,其所以能就財富分配不均的現象提出經濟政策分析,就是因為能參考政府機關所保存的大量財稅及統計資料。社會金字塔頂端的大企業與超級富豪的財務資料固然屬於營業秘密與個資隱私,但將渠等採去識別性處理後的統計資料則有利於進行經濟政策分析之用。同樣地,個人健康醫療資料屬於個資隱私,但去識別性的統計資料則有助於對國人疾病的治療與預防,也可利用該等資料開發App以協助個人、政府及醫療院所進行健康管理。

著作權的第二關

即使過了保密的第一關,開放政府資料還有著作權的第二道關卡。如果經開放的政府資料性質上屬於公共領域(Public Domain)的資料(如法令、公文、官方新聞稿等),任何人都可自由利用,並無爭議。但如果是政府機關享有著作權的資料,除非屬於合理使用,就有授權的問題,否則利用者可能會觸犯著作權法。

為促進政府資料的廣泛利用,政府機關可採取公眾授權模式(如創用CC的授權),無償同意他人以標示作者姓名的方式利用。至於是否授權他人為商業性利用則涉及經濟考量,因授權商業利用可提供企業經濟誘因以對政府資料進行創新的多元應用,如利用不動產時價登錄資料開發不動產比價的App。

然而企業獲得商業利用之授權而就政府資料進行改作的新產品雖也可取得著作權,但是否應適度回饋給政府或民眾?也是一大課題。否則,原本取之於公眾或利用納稅人繳稅建置的資料,反倒因加值應用而私有化,此猶如國家將公有土地與民間企業合作開發後,企業於建物上經營商業活動卻可獲取不成比例之超額利益,似不符合公平正義。因此對於商業性利用的公眾授權模式,可考慮要求企業就衍生產品須提供政府及公眾無償使用的基本版(進階版或商用版,則須付費),或是約定合理的授權費率繳納權利金作為公益之用,才是取之於社會,用之於社會。

其實以上兩道關卡只是形式,開放政府資料真正的難關是主政者的心態。要達到民有民治民享的境界,並非互相猜忌防備而以保密與著作權之名卡來卡去,而是有賴於政府與民間有誠意的溝通。

<本文作者:陳佑寰,目前為執業律師。國立台灣大學法學碩士,美國賓夕法尼亞大學法學碩士。專攻領域為智慧財產權法、高科技產業議題及資訊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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